二、当前司法平衡艺术理念的现状
目前,大部分法院基本上能把 “司法平衡艺术理念”渗透
到审判之中,充分发挥打击、调节、维护职能,为推动改革、促进经济发展和建设社会主义经济体制,创造良好的法制环境;增强人权意识,在审判工作中自觉有效地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保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实现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人权保障。这些已得到了社会各界的普遍肯定和赞扬,法院的威信也逐步得以树立。但是,我们也应清醒地看到一些令人忧虑的问题,即“司法失衡问题”,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一)依法办案和热情服务失衡。目前,大部分法官都很重视依法办案,但在依法办案之中却忽视了热情服务,甚至有部分法官认为无关紧要。主要表现为,在立案阶段,接待当事人时度冷淡,语言生硬;在审判阶段,听取当事人意见时缺乏耐心,随意打断当事人的陈述,甚至冲当事人发火,更有甚者还谩骂当事人;在执行阶段,特别是在采取强制措施时,不尊重被执行人及其家属,致使被执行人产生抵抗情绪,从而引发不必要的冲突,甚至还酿成重大的抗法事件。
(二)自由裁量和依法办案失衡。法官代表国家适用法律,拥有居中裁判的神圣权利,而且在法律本身规定不太明确的情况下,法官还依法享有自由裁量权。然而,在司法实践中,这种自由载量权往往被部分法官不当使用或被滥用。比如,部分法官在适用法律时未能理解立法原意,虽依法作出判决,但有违立法原意,致使案件有失“公正”。还有,部分法官在办案时受人情、金钱、关系左右,钻法律空子,作出表面上依法,实质上不公的判决。比如,刑事审判量刑失衡。
(三)司法公正和司法效率失衡。一种情况是,案件是在审限内结案,但效率却不高。比如,承办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的部分法官,以及业务水平不高且担心受错案追究的部分法官,为求准确、公正断案,办案非常认真、细心、谨慎,本身无可厚非,但其不敢及时下判,使得案件久拖不决,严重影响了办案效率。另一种情形是,一个案件以极快的速度结案,“从个案表面上看缩短了诉讼周期,简化了诉讼程序,似乎节约了司法资源,而实际的后果却常常是当事人缠诉不止,即使案件经过反复审理均不认可原审的公正性,这样一来,反而造成了司法资源的浪费”。2以上两种情况,可以说是公正与效率失衡的典型。
(四)继承和创新失衡。一种情形是部分法官只唯书,缺乏创新精神,不敢打破陈规,用老方法审案,而不思改革庭审方式,提高庭审效率;用老方法、老套路撰写裁判文书,而不思改革创新,强化说理;用老方法调解纠纷,而不学习汲取他人先进的调解经验,以提高调解水平等。另一种情形是,部分法官只求创新,而忽视了继承,即未在法律允许的框内任意进行改革创新。比如部分法院在适用普通程序简化审中,为提高庭审效率,任意省略告知权利和义务,甚至非法剥夺当事人的最后陈述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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