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利平衡原则它所具有的社会功能在于通过对权利之限制实现对权利之保护,从而维护真正的公平正。从表面上看是对权利的一种限制,但其最终极的目的仍是为了捍卫和实现权利,约翰洛克所指出的:“法律的目的并不是废除或限制自由,而是保护和扩大自由”。
私法精神内涵丰富,以上六个方面仅是其主要内容。民法、商法是传统的私法领域,近代的契约自由、财产不可侵犯,过失责任原则都体现了私法精神,我国民(商)法的基本原则包括平等原则、公平原则、私权神圣原则、意思自治原则、诚实信用原则、禁止权利滥用原则等原则都集中体现了私法精神的丰富内涵,私法精神中的许多内容(原则)都已发展成为现代法的精神的重要内容和现代法治的重要原则。
五、倡导私法精神的现代意义
源于古希腊和古罗马法律文明的私法精神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法治的演进已具有特定的内涵,私法精神主要体现和贯穿在私法领域,倡导私法精神,在当代社会尤其是当代中国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1、私法精神的彰显表明公法、私法的划分至今仍有一定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私法精神的彰显隐含着一个前提,即把法律分为公法和私法,尽管有学者否认划分的意义,但它仍然可以作为理解或解释现代法的分类的借鉴,公法、私法的划分引导人们在法律学习、研究中对复杂的法律现象有较为清晰的全面把握;同时,它还揭示出法律不同功能指向,公法指向“公”即国家,私法指向“私”即个体,这种二分法的利益功能指向有助于人们认识法律;再者,私法精神的彰显对于将私法作为一整体学问,对于构建私法在法律体系中的基础地位甚至优越性地位具有重要意义。
2、倡导私法精神,有利于激发主体的私权(利)意识
中国传统的儒家思想重仁义,轻权利,轻利益是造成私权(利)观念淡薄的重要原因。在现代全球性的国家干预政策取代了自由放任的经济政策,国家广泛运用立立法、司法、行政手段规制和调节社会生活,私权在强大的国家面前弱不禁风,市场经济和市民社会的形成和发展,必然要求主体增强私权意识。倡导私法精神,就是要传播和激发社会主体的独立意识,私权意识,权利本位意识,为主体摆脱各种形式的依赖关系提供理论上的指导,正是基于此,耶林高呼“为权利而斗争”。
3、倡导私法精神,有利于增强主体的制约权力意识。
从自由资本主义时期的洛克、孟德斯鸠到法国的人权宣言和美国的独立宣言都对权力的扩张性、侵略性表示了怀疑和担心,并分别从理论上、制度上切实地制约权力。纯粹意义上的私法不仅在于它调整平等主体(广义上的私人)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而且在于在这种法律调整中国家公权保持不干预原则,主要作为一个消极仲裁者的角色。有学者认为:“罗马法视私人平等和自治为终极关怀,对于权力猖獗怀抱高度的警戒之心,以致于试图用公法私法的‘楚河汉界’去阻隔”。“私法”概念正说明了它对国家权力的限制作用,私法自治与对国家权力的限制二者具有必然的逻辑关系,只有在国家作为一个消极的仲裁者的时候,才能充分实现私法自治,而基于私法自治精神也无需国家公权主动干预私法领域。私法不仅要从调整对象上去定义,而且还要从法律关系与国家权力之间的关系去定义,只有从这两个方面的结合上才能真正把握私法的精髓与本质.我国一直以国家为本位的公法精神渗透了整个社会,私权精神薄弱,倡导私法精神,就是要增强、提升制约权力的意识:国家的权力来自人民的授权,权力的行使应当为保障私权的实现服务。也是基于此,德沃金呼唤“认真地对待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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