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思自治是私法精神极其重要的内涵,是私法的基本原则,也是私法与公法相区别的主要特征。“私法精神是人文精神的一种集中体现,人文精神是什么,就是自由平等,反映到民法中,就是私法自治”。 [10] “意思自治是私法自治的核心和灵魂,是私法的最高理念,其核心是尊重当事人的选择”。[11]
4、诚实信用原则
诚实信用原则可以溯源于罗马法,罗马法上的诚实作用原则来自诚意,诚意指信守自己的许诺,是罗马法上开展民事交往必需的条件。诚实信用原则是一个内涵极为丰富的原则,它要求当事人应依善意的方式行使权利。在获得利益的同时应充分尊重他人的利益和社会利益,不得滥用权利加害于他人,当事人在法律和合同规定不明确或未作规定时,应以诚实、善意、恪守信用的方式履行义务。[12]
诚实信用原则作为市场活动的基本准则,是协调各方当事人之间的利益,保障市场秩序有规则进行的重要法律原则,也是维护当事人之间的利益与社会利益之间的平衡原则。
5、制约权力原则
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的二元分立及互动,必然要求在政治国家中实行强制原则,国家公权力的活动范围主要是政治生活领域,而在市民社会中实行私法自治,即由法律地位平等的当事人协商决定他们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国家原则上不作干预。
公权主要体现为权力,私权主要体现为权利,在公权与私权的二元对立中,矛盾的主要方面是权利,国家权力的行使是为了私人权利的享有服务并受到权利的制约,[13]私法观念,私法精神认为,一切法律,法规都是人民意志的体现,国家的权力来自于人民的授权。国家之所以存在,目的在于保护人民的私权,人民的私权神圣不可侵犯,非基于社会公共利益和非依法定程序,权利不受剥夺和限制。[14]。
诚如谢怀轼教授所言“承认个人独立的人格,承认个人为法的主体,承认个人生活中有一部分是不可干预的,即供国家在未经许可对也不得干预个人生活的这一部分,此即为私法的真义。”[15]
6、权利平衡原则
私法精神内在的规定性必然要求意思治受到一定的限制,要达到权利的平衡。权利平衡包括权利与权力的平衡以及权利的内在平衡。权利与权力平衡主要是通过
宪法或基本法规定公民享有的基本权利,限制权力行使的范围,实现权利与权力的最低限度的平衡;
权利的内在平衡包括两方面的内容包括:一是权利与权利之间的平衡:权利的行使不得超越法律的规定,且以不损害国家、社会的利益和不妨碍他人行使同样的权利为限;二是权利与义务之间的平衡:法律设定权利的同时创设相应的义务,使义务具有法定性,通过制定公正、有效的程序追究违背法定义务的法律责任,使相应权利得到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