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权利本位
在现代法理学中,权利和义务被认为是法的核心内容,是法律现象区别于其他社会现象的主要之点。权利和义务又是法学的核心范畴和建构法学理论体系的基石,也是理解法律现象的纽结。[8]权利依界说权利时所选择的参照系不同定义也不尽相同。从权利义务的功能为基点出发,法律权利是指规定或隐含在法律规范中,实现于法律关系中的,主体以相对自由的作为或不作为的方式获得利益的一种手段。
权利本位是现代法治的基本精神。私法是建构在权利本位基础之上的,要承认私法的存在就必须承认私法领域中的权利是核心、权利是目的,权利是动力。在商品经济和民主政治发达的现代社会,法是以权利为本位的。[9]私权神圣,是指私权受法律的特别保护,任何人不得侵犯,因为私法涉及个人和社会生存、发展之根本,对人和社会具有极端重要性,私权才被奉为神圣不可侵犯的权利。也正基于此,王泽鉴先生认为“ 民法而奋斗,就是为个人自由尊严、为社会会公平正义而奋斗”。
2、平等原则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这是处于上升时期的资产阶级反对封建专制,争取本阶级政治、法律地位的口号,它在理论上源于在自然法,实践上来自罗马法。根据自然法,一切人生而平等。保罗也说“平等和公正即法律,例如自然法”。在法律实践上,罗马万民法发展的一个重要方面,就是摆脱了市民法上的不平等,逐步扩大了公民权,实质上是罗马公民与异邦人的法律地位的逐步平等。罗马法“已法自守”的原则也体现了平等原则。
今天,平等权被普遍认为是一项基本权利,其影响既可及于个人层面,也可涉及到国家制度,又可能对国家机构的组成产生影响。在市场经济中,必然要确认和保护商品生产者、经营者、消费者的平等地位,随着市场经济和市民社会的发展,平等原则必然成为私法精神的重要内容和应有之意。
3、意思自治
意思自治,是指一个人得依其自由的意思形成私法上的权利义务,意思自治的基本含义包括意思自由与自己责任俩方面。意思自治原则意味着法律主体能够依已的意志独立地作为或不作为,不受外部其他人的干涉。但这种作为或不作为不能侵犯他人的合法利益和社会利益。正是因为私法充分体现了意思自治原则,从而才能赋予市场主体享有在法定范围内的广泛的行为自由,并能依据自身的意志从事各种交易和创造财富的活动。
在现代法治理念中,一般认为私权意义上之自由不仅存在于法律之中,而且存在于法律之外,“法不禁止即自由”。在《法学阶梯》中,自由的定义是:做一切想做之事的自然权利,以受法律禁止或强力阻碍为限。体现意思自治的重要方面是契约自由原则,在罗马法中,具有公民权就可以自由参与任何法律关系,当事人可以作自己的意思来创设权利义务关系。契约自由意味着当事人有订立合同的自由、选择缔约当事人的自由、决定合同内容的自由、协商解决合同争议的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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