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国内注册与国际注册结合原则。原产地内行业协会或其他组织在国内申请注册的同时,有义务申请该原产地名称的国际注册。这样以有效地保护原产地名称。
(3)两级登记原则。即先由原产地内行业协会或其他组织申请原产地名称集体权利登记,然后由该协议或该组织成员各自申请以商标形式登记注册,即前者是后者的必经程序。前者主要是保护产地内所有生产企业的集体权益,而后者主要是保护生产企业自己的权益。
(4)善意使用限制原则。新《
商标法》第
十六条规定:“商标中有商品的地理标志,而该商品并非来源于该标志所标示的地区,误导公众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但是,已经善意取得注册的继续有效。……”笔者认为,原产地名称具有较强的地域性,其是商标所无法比拟的,为保护产品地方特色和原产地生产企业合法权益,应对“善意使用”确定必要的期限:(1)如在新商标修改之日(2001年11月20日)前已登记注册,继续有效,但不享有专有使用权,仅视为原产地内一生产者,其他生产者在产地内行业协会申请原产地名称集体权利登记注册后,可以申请自己的商标注册,并同该善意注册者一样有权使用该原产地名称。(2)如在该日之后登记注册,一律无效。另外,建议规定,对于产地外的生产企业善意注册者,自商标注册之日10年后不得申请展期,并由原登记机关予以注销,而产地内符合生产条件的生产企业可以继续使用。
2、完善登记注册制度。
(1)登记机关。建议由工商行政管理局作为原产地名称登记机关。这种改变工商行政管理局以商标形式保护和质量监督检验局以原产地地域保护原产地名称,统一由工商行政管理局作为登记机关,以避免商标权和原产地名称权间不必要的权利冲突。
(2)申请登记人。原产地内有权对原产地名称的使用实行合法管理的行业协会或其他集体组织,负责对原产地名称申请集体权利登记注册。而该协会或该组织成员,仅在以上行业协会或其他集体组织申请登记原产地名称后,才有资格申请商标注册。
(3)申请登记注册条件。一是积极条件。一般来说,只要具备地方特色且具有特殊的品质,符合规定的条件,不管原产地产品的享誉范围多大,均可以原产地名称登记注册。否则不予登记注册。二是消极条件即禁止条件。主要有:A.包含有未能表明商品真实原产地的地理标志;B.禁止以任何方式将地理标志作为商品名称、商品表达使用。C.禁止字面上真实但实际上却能产生误导效果的地理标志的使用(商品名称上、表达上)、注册。
3、设立撤销、无效宣告制度。在原产地名称登记后,对以欺诈等手段恶意骗取登记的,或产地外生产企业善意取得注册时间达10年(主要考虑商标使用期限为10年)的,经利害关系人申请,原登记机关应当依法予以撤销;对于违反申请登记禁止性规定的,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原登记机关宣告无效。如不服登记机关撤销或宣告无效,可以在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