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构建我国特色的原产地名称法律保护模式之建议
关于原产地名称法律保护模式,国内学者所主张的,均未突破国际保护模式,要么主张用商标或证明商标保护,要么主张制定原产地名称法保护。
当前,要想构建有效地原产地名称法律保护模式,既要借鉴国际上原产地名称保护模式,又要根据我国国情,构建适合中国实际且可行的保护模式。究竟如何构建保护模式呢?笔者建议从以下三个方面来考虑:第一,要看这种模式是否能最大限度地保护原产地名称,不仅要在国内受到保护,而且在国际亦应受到有效地保护;第二要看这种模式是否能有效地保护产地内各生产企业合法权益,而非部分企业的合法利益,让产地内符合条件的各生产企业都能使用该原产地名称,且互不影响各自创名牌;第三要看这种模式是否方便于保护原产地名称,而非通过繁杂的手续才能得以保护,力求一次申请注册永久有效。
基于这样考虑,笔者认为,如用商标保护或用证明商标保护,其显然不能全部满足“以上三点”,商标是一种有着使用期限(有效期为10年),如想取得长期保护,须屡次申请展期,方可保其权利的持久性,显得麻烦。再说,产地内各企业均使用同一商标,因各生产企业实力、生产条件等各不相同,容易造成鱼龙混杂,部分企业产品质量不高将严重影响原产地产品声誉。如果制定专门的原产地保护法,亦不能完全满足“以上三点”,虽然能达到一次申请永远有效,但是其仅在国内获得保护,无法在国际上得到有效地保护。而且共同使用该名称,也无法创造各自的品牌,甚至可能因产地内部分商家产品质量不稳定,从而影响声誉。如果采取二者混合立法,或以商标保护或以原产地名称的专门保护,由上面分析可知道,显然亦不能满足“以上三点”。另外,对于不正当竞争法或其他个别法对原产地名称保护,亦是治标不治本,只能作为原产地名称侵权救济手段,显然这也无法满足“以上三点”。
由此,要想完全满足“以上三点”要求,笔者建议构建这样一种模式:一是加强国内保护,制定专门原产地保护法,实行两级登记注册制度。原产地名称先以集体权利登记注册,然后由原产地内各生产企业共同使用。另外,在同一名称下,各生产企业应申请注册各自的商标,以防止产地内企业产品质量不一而影响其他生产产家声誉,引起不必要的争端。二是加强国际保护,主要通过加入有关国际公约或者同主要贸易国家签订双方或多方协议等来保护。该模式具体内容如下:
(一)加强国内保护,制定原产地名称保护法。借鉴TRIPS第二部第三节对“地理标志”专门规定和法国《原产地名称保护法》,笔者对制定我国的《原产地名称保护法》提以下建议:
1、确立登记注册原则
(1)自愿登记与强制登记结合原则。目前,我国许许多多具有地方特色产品的原产地名称,人们因缺乏知识产权相关常识,不知道通过申请登记来保护。为了更好地保护原产地名称,我国应确立自愿登记和强制登记相结合的原则。先由申请注册人申请注册原产地名称,对于一部分原产地名称未申请注册登记的,登记机关应“通知”其在合理时间内登记,否则由登记机关强制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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