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世后原产地名称法律保护现状、原因、对策
朱直勤
【摘要】原产地名称,又称地理标志。关于原产地名称保护,在国外已有100多年历史,并已形成比较完备的法律体系。与之相比,我国目前却处于起步阶段。为适应WTO需要,我国在新修改的《
商标法》中明确将其纳入法律保护的轨道。这是说明我国已开始重视对原产地名称的保护。然而,总体来说,我国原产地名称法律保护现状,无论从现行法律规定层面还是从现实层面来看,存在问题多多,不容乐观,亟需解决。就此,笔者从四方面对其成因进行分析,然后就如何构建原产地名称法律保护模式谈谈个人意见。笔者提出以下建议:一是加强国内保护,制定专门原产地保护法。包括:确立登记注册原则(其中两级登记原则系新创,善意使用限制原则亦是较前有重大突破);完善登记注册制度;设立撤销、无效宣告制度;赋予申请登记人管理监督权。二是加强国际保护。主要包括:加入国际公约,寻求国际保护;加强磋商谈判,寻求相互保护;防争端先“透明”,出争端觅方法。
【关键词】原产地名称 现状 原因 对策
【全文】
我国有着悠久的历史,五千年文明孕育了许许多多具有鲜明地方特色、中国特色的传统产品。如“金华火腿”、“绍兴黄酒”、“苏州刺绣”、“烟台苹果”、“黄岩蜜桔”、“吐鲁番葡萄”、“山西老陈醋”、“中国丝绸”等,这些由“地理名称+商品名称”便是原产地名称(又称地理标志)。对于原产地名称含义,目前世界各国尚未给予统一界定。一般认为,原产地名称指标示某商品来源于某地区,该商品的特定质量、信誉或者其他特征,主要由该地区的自然因素或者人文因素所决定的标志。
关于原产地名称的法律保护,在国外已有百年历史,并已形成比较完备的法律体系。与之相比,我国目前处于起步阶段。2001年11月,我国为了适应WTO需要,并与TRIPS(《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接轨,对《
商标法》进行修改,明确将原产地名称(地理标志)纳入了法律保护的轨道。然而,我国在原产地名称法律保护方面的现状不容乐观,存在的问题亟需解决,故有必要借鉴国际上对原产地名称法律保护的先进经验,重新构建具有中国特色的原产地名称保护模式。本文就此类问题进行探讨。
一、原产地名称法律保护现状
(一)从法律层面上看,目前我国在《
产品质量法》、《
反不正当竞争法》、《
对外贸易法》、新修改的《
商标法》、《
商标法实施条例》等对原产地名称作了规定,并且已加入了有关知识产权的国际公约,如《巴黎公约》和TRIPS,也与许多国家达成了关于相互承认和保护知识产权的双边或多边协定。由此可见,我国对于原产地名称的法律保护力度相对入世前是加大了。然而,相对国外有着100多年的保护历史和较为完备的法律体系而言,我国在原产地名称保护的法律方面存在以下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