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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构成理论与价值评价的关系

  
【注释】  DuncanBloy、PhilipParry ,PrinciplesofCriminalLaw, CarvendishPublishing Limited ,London:1997,P P.21-273.
Mayer提出了规范的构成要件要素概念,认为在构成要件阶段就有价值评价。但是,自Beling1906年提出构成要件概念以来,许多学者仍然坚持认为构成要件是中立、抽象和价值无涉的概念。本文原则上在Bling的意义上使用构成要件一词。而且,在我看来,即使承认规范的构成要件因素这个概念,我们仍然可以说构成要件符合性阶段的价值判断和违法性阶段的价值判断存在根本区别。
宗建文:“程序运作中的犯罪构成”,《法制与社会发展》1995年第6期。
对此的进一步分析,请参见【日】藤木英雄:《刑法讲义总论》,弘文堂,1975年版,第74-78页。
高铭暄主编:《新编中国刑法学》,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89页。
拙著:《刑法诸问题的新表述》,中国法制出版社,1999年版,第333页。
所以,说中国刑法的犯罪论体系更倾向于刑法主观主义的立场,可能并不过分。我国的刑法理论与司法实践有时虽然重视经验生活上有意义的客观因素的重要性,但是实质上更接近于主观主义的立场。类似的观点请参见张明楷:《刑法的基本立场》,中国法制出版社,2002年版,第88页。
对整体主义的批判,请参见【英】卡尔·波普:《历史决定论的贫困》,杜汝楫等译,华夏出版社,1987年版,第60页以下。
类似的观点是认为中国犯罪构成理论体系具有以下特征:(1)将行为的不同构成部分划分为各个构成要件;(2)体系内部各要件的相互依存性;(3)综合评价的犯罪构成理论体系;(4)法定化的犯罪构成。李洁:“三大法系犯罪构成体系性特征比较研究”,《刑事法评论》(陈兴良主编),第2卷,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440-446页。
参见【日】平野龙一:《刑法总论Ⅰ》,有斐阁,1972年版,第87页以下。 
  张明楷教授指出:“如果认为犯罪客体是构成要件,那么将其放在首要位置,就有利于对犯罪构成进行实质性理解,从而有利于对犯罪构成进行实质性理解,从而有利于犯罪构成理论的深化”(参见前注7,张明楷书,第83页)。以承认通说为前提,张明楷教授的说法自然有其道理,但是,如果要将现行的闭合式构成要件理论改造为立体的、递进式的犯罪论体系,客体要件前置是否还合理就值得考虑。 
  肖中华:《犯罪构成及其关系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51页。
【意】杜里奥·帕多瓦尼:《意大利刑法学原理》,陈忠林译,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9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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