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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构成理论与价值评价的关系

  将价值要素贯穿于整个犯罪评价过程(构成要件、违法性和责任),使犯罪体系阶层有两大变化:一是法秩序的意义更加得到展现,这是对刑法客观主义传统的坚持;二是与行为人有关的要素得到进一步重视,这是在软化刑法客观主义中“事实客观性”的绝对性和纯粹性。
  将价值要素植于犯罪论中,可以展示法秩序的意义,这充分体现在违法性的实质化上。因为先于刑法概念而存在的现实是有价值关系的现实,也是法律所描述的现实,即行为的违法性也是原本存在于这个先于法律而存在但具有价值关系的现实当中,行为是否违法,决定于是否违反法律背后的实质价值秩序。
  综合起来看,只有妥善处理事实判断与价值评价的关系,才能合理改造中国现有的犯罪构成理论。在我看来,以“犯罪评价过程中的‘事实’——‘价值’应当分层次统合”这一命题为标尺,可以提出合理改造中国刑法学犯罪构成理论的大致思路。
  第一,为妥善处理事实——价值关系,新的构成要件理论必须确立犯罪评价的重点。犯罪的本质是侵害法益,刑法的使命是保护法益,所以,犯罪评价过程的核心任务是处理行为——法益之间的关系。对行为的评价是事实判断,是犯罪评价中最为重要的基础性要素; 对法益侵害有无的判断,是价值评价,只有确定行为事实存在, 才能进一步判断法益侵害的有无。所以,在犯罪论体系中,评价的重点是双重的:行为与法益;同时二者必须有先后顺序。
  对行为的判断,是将作为主观和客观的统一体的行为全体作为判断的对象;对价值的判断,包括对行为实质违法性的判断和对行为人个人责任的判断,它们都是规范的无价值判断,前者与具体的行为者分离,根据社会一般的基准进行评价;后者是对特定行为者的行为进行规范的无价值评价。在中国目前流行的犯罪论体系中,正如学者所说,对犯罪本质的把握是我们理论研究的优点。 但是,另一方面,评价的重点并不突出,更缺乏评价的层次性。
  所以,犯罪论从现在的平面型、闭合式结构转化为层层推进的构造,是目前需要考虑的问题。换言之,要确定犯罪是否成立,至关重要的是要遵循从客观到主观、从事实到评价、从形式到实质的顺序进行判断。 那么,传统的四要件说本身是否需要改革值得考虑,许多学者所提出的二要件说、三要件说、五要件说 究竟有多少意义,就更值得怀疑。因为犯罪构成的平面、闭合式结构不改变,讨论增加一个要件还是减少一个要件的问题,都是不得要领的隔靴搔痒。
  第二,为妥善处理事实——价值关系,新的构成要件理论必须反映犯罪过程。犯罪的动态过程是犯罪意思形成——压制反对动机——基于犯罪意图——预备——着手实施——犯罪得逞——侵犯法益。对犯罪的这一动态过程,犯罪论体系必须加以反映。犯罪不是一个点,而是一个过程,在评价行为时:必须“反向地”考虑行为——违法性——个人动机形成过程、责任承担可能。这一思维过程表面上看是与犯罪形成过程相反的,但是它却完全是以犯罪过程为基础的,即由果推因。
  第三,为妥善处理事实——价值关系,新的构成要件理论必须充分展示犯罪认定过程,协调定罪过程与定罪结论之间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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