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述犯罪论体系建立在科学实证主义之上,在其潜意识中承认自然界有一个因果法则决定着事物的生与灭,一切的存在现象都可以用物理性的检验加以验证。
经验论的犯罪论体系似乎强调对客观行为发展进程的事实评价,表面上看可以防止司法恣意,实现惩罚的明确性,但是,它与
刑法客观主义的真正意蕴并不一致。
刑法客观主义作为一种理念型理论,始终强调法治的终极意义,强调犯罪事实(行为与实害)客观性的意义,在犯罪论体系上一直坚持价值评价的介入。以这种理论为支撑点的犯罪论体系与经验论之上的犯罪论体系存在两个本质的差异:其一,
刑法客观主义作为一种理念型理论,强调事实评价和价值评价必须在犯罪性质确定过程中存在,其犯罪论体系是实质性、价值性的;经验论上的犯罪论体系则是形式化、价值无涉的,从而形成价值——事实的对立状态。其二,
刑法客观主义虽然与价值论有关,但是它是试图通过对行为的价值评价来凸现事实客观性的意义;而
刑法主观主义中经验论犯罪论体系的探讨是为了达到一种知识的客观性、与价值立场无关的纯粹性。
所以,要在
刑法基本立场上坚持客观主义,就必须在犯罪论中将事实——价值统一起来。但是,又必须妥善处理二者之间的先后次序关系。
二、中国
刑法中价值评价的特色
从宏观上看,中国
刑法的犯罪构成理论具有非常明显的特征:(1)静态性。封闭式构成要件理论决定了犯罪评价过程没有层次性,而呈现一种静态特征。正是由于一种深沉观念的支撑,才形成了这样的犯罪构成理论:犯罪行为一旦实施,犯罪事实就会形成,而且这一事实会以凝固的形态表现出来。事实的凝固形态在相当长的时期内不会发生变化。关于犯罪事实的静止性的观念与静态的犯罪构成理论相互证明:甲、乙、丙、丁等要件排列组合构成一个犯罪事实,由于足以证明这些要件的证据是客观地、静止地和现实地存在的,那么,由它们组合起来的犯罪事实在犯罪实施终了以后就不可能有任何变化。(2)整体性。追求事物的和谐性和整体美可能是人类的一种基本爱好。在中国刑法学理论中,也有一种非常明显的“整体主义” 倾向:犯罪构成的客体、客观方面、主体、主观方面诸要件互相支撑,彼此印证,形成一个完整的证明体系,从而共同维持着犯罪事实的整体性。
在具有静态性、整体性的中国犯罪论构造中,并非没有价值评断,但是,这种价值评价存在两方面的缺陷:
其一,价值判断过于前置。通说的
刑法理论中客体作为犯罪成立的首要条件,所谓客体是
刑法所保护而为犯罪所侵害的社会关系,这就是实质性的价值判断。此判断一旦完成,行为就被定性,被告人无法为自己进行辩护,这是一种过分强调国家权力的作用的做法,它可能会导致一些危险:(1)一旦发生使人心冲动的案件,感情上便产生处罚的强烈要求;(2)一旦行为人主观恶劣,便不充分调查行为在客观上造成了何种后果就进行处罚;(3)一旦危害结果重大,就不问行为人的主观状态就进行处罚。 所以,价值判断过于前置,不利于保障人权和实现法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