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犯罪行为的保全
蒋福财
【关键词】国家犯罪 犯罪
【全文】
国家犯罪行为的保全,是国家犯罪学中的一项重要内容,是国家犯罪预防及救济措施的主要内容;通过对国家犯罪行为的保全,可以对维护公民合法权益和维持国家治理秩序起到十分重要的保障作用;在国家犯罪行为还未发生时,可以对国家犯罪行为的发生起到预防作用;在国家犯罪行为已经发生时,可以对国家犯罪行为的危害后果进行及时救济;因此,国家犯罪行为的保全是国家犯罪的预防及救济手段,是为了减少国家犯罪产生的机率、减轻国家犯罪的危害后果而设置的保障制度。
具体来说,国家犯罪行为的保全是指为了防止国家行为对国家治理秩序或公民合法权益的侵害而产生的危害性后果,对国家犯罪行为的预防手段和补救措施,包括了对国家行为的积极替代权、对国家犯罪行为的私力救济权和撤销权。国家犯罪行为保全制度的基本内容是使国家行为进行国家治理时,为了保障国家行为的责任性充分实现,为了保障国家行为符合国家治理的宗旨和目的,为了保障国家行为的合法性、合理性、公正性,赋予对国家行为的相对监督权和事后救济权,尽最大可能降低国家犯罪行为的危害后果。
国家犯罪行为的保全是由相关国家行为的积极替代权、对国家犯罪行为的私力救济权和撤销权组成。这三种国家犯罪行为的具体保全形式,尽管其目的都是对国家犯罪行为进行保全,但是,这三项保全措施的目的、方式、具体内容都不尽相同。
相关国家行为的积极代位权是指特定国家行为主体依法享有特定的国家治理权力,但是,当该特定国家行为主体怠于行使国家治理治理权力,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国家治理职责时,相关国家行为主体为了维护国家治理秩序或保护公民合法权益,以自己的名义行使属于特定国家行为主体国家治理职责的国家治理权力。国家治理权力都通过法律授予不同的国家行为主体来行使,不同的国家行为主体具有特定的国家治理权力,履行不同的国家治理职责。在一般情况下,国家行为主体只能行使法律赋予的国家治理权力,不能越权行使其它国家行为主体的国家治理权力。但是,当特定国家行为主体怠于行使职责范围内的国家治理权力,因而对国家治理秩序或公民合法权益造成或即将造成危害后果时,如果没有相关国家治理权力救济,而治理对象又不可能进行私力救济时,国家治理的宗旨及目的就不能实现。因此,当特定国家行为主体怠于行使属于自己的国家治理权力而害及国家治理秩序或公民合法权益时,相关国家行为主体就可以在条件允许下依法律规定的程序、方式代位行使特定国家行为主体的国家治理权力,以自己的名义代为履行特定的国家治理职责。相关国家行为主体的积极代位权着眼于特定国家行为主体的消极不作为,当特定国家行为主体怠于行使属于自己的国家治理权力而损害国家治理秩序或公民合法权益时,相关国家行为主体可积极的代位权,以自己的名义行使相关国家行为主体消极不行为的治理权力,目的在于有效地维护国家治理秩序或保护公民合法权益,使国家治理宗旨及目的得以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