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犯罪的经济原因还必须综合考量社会的分配制度,一个国家的经济、政治制度合不合法、合不合理,是否具有生命力,社会分配制度具有直接的影响力。社会分配制度必须要符合不同历史时刻、不同经济结构和不同文化传统下的最广大公民利益,只有在实行了符合国家特点的分配制度前提下,才能对推动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和国家文明建设起着正面推动作用,才能调动社会不同劳动分工条件下的不同劳动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才能激发国家行为主体依法进行国家治理的热情,才能保证国家行为在法律的框架内进行并符合国家治理的宗旨和目的。
四、国家犯罪的思想、文化原因
国家犯罪是通过国家行为主体的行为体现的,但国家行为主体除了依国家意志进行国家治理外,还具有自己的独立意识,其个人意识在法律范围内是完全自由的,个人完全能够在自我意识的指引下自主进行行为选择。如果说个人行为没有掺杂到国家行为当中,个人意识可能就不会影响到国家行为。但是,问题在于国家治理行为主体在进行国家治理过程中不可能完全剥离个人行为与国家行为之间的联系,所以,个人意志不可避免地渗透到国家治理行为中并影响到国家治理行为的实施过程、效果。当个人意志与国家意志不符时,必将引导国家行为破坏国家治理秩序或侵犯公民合法权益。由于个人意志的影响,个人既是国家行为主体,也是民事活动的主体,必然通过积极行为实现自己的利益和发展要求,如果把这种追求利益和发展的个人要求与国家行为结合,就可能通过国家行为的便利,为自己获取不当利益铺路,此时,国家行为就在个人利用国家治理权力谋利的过程中构成了国家犯罪。再者,国家行为是责任性的行为,如果行为主体缺乏责任意识,以个体国家行为所体现出来的国家治理行为就不会自觉主动地承担必须承担的国家治理责任,而是故意推脱和逃避责任;同时,由于部分国家行为主体的特权思想,没有树立起自己与公民之间的平等观念,没有意识到在国家范围内公民都是国家的主人,每个公民在法律上的权利与义务都是平等的,每个人都应在自己工作职责范围内依法行使自己的正当权利、履行自己应尽的义务、承担应当承担的责任。但是,实际国家治理过程中,少数国家公职人员官本位思想严重,认为法律就是管老百姓的,国家治理权力就是维护自己特权地位的特殊权力。在工作中以主观爱好为行使国家治理权力的导向,以自我利益为中心,脱离国家治理实际,违反法定方式和程序,草率决策,工作不负责任,纸醉金迷,假公济私、贪污受贿、玩忽职守、以权谋私、权大于法、专横跋扈、滥用职权、以权欺人,从而产生职务犯罪,而国家就在个人的职务犯罪行为中构成了国家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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