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行为应当以维护国家治理秩序和保护公民合法权益为根本目的和行动指南,违法的政治行为必然与国家治理秩序或公民合法权益相冲突并对其造成损害。政治行为代表国家,是国家治理国家过程中最敏锐的国家行为,当政治行为违法时,由于政治行为对国家治理秩序和公民合法权益的侵害,当然构成国家犯罪。
(三)重大或合法国家行为掩饰下的国家行为对于国家治理秩序的破坏或对公民合法权益的侵犯。
三、国家犯罪的经济原因
国家犯罪根植于国家经济活动和经济基础中,由于不同历史发展阶段不同国家或同一国家的不同区域之间生产力发展水平的局限性及差异性,以及与生产力水平相适应的上层建筑及公民综合素质之间的差异与磨合,导致产生不同的生产关系与生产力的矛盾、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之间的矛盾,并通过一定的形式和渠道作用于国家行为,使国家行为在这些矛盾的综合作用下,可能出现对生产力的发展及生产力与生产关系调整起阻碍作用,甚至出现国家犯罪现象。
国家犯罪是法律问题,但对国家犯罪的研究和实践如果脱离了国家犯罪现时代的经济因素,国家犯罪将只会变成纸上谈兵,失去了其作为学科存在的价值。国家犯罪的社会原因根植于社会经济生活之中,国家犯罪的产生与现时代的经济关系有着割舍不了的联系。
国家犯罪的经济原因首先必须重视不同时代的经济结构对不同的国家犯罪的产生的影响。在历史特定时刻,每个国家都有其适应的经济发展水平和经济结构,不同的经济主体在国家中通过自然和国家调配的手段共同组成经济实体,此时,经济水平发展的高低,经济结构的简单与复杂程度,不同经济主体的发展方向等都对国家犯罪的产生不同的影响。由于不同的经济发展水平、不同的经济结构对国家治理的要求都有所差异,国家行为必须要与经济发展水平高度与进度基本保持一致,国家对经济的管理和指导必须有成熟的管理规范,才能实现国家对经济活动的有效的、合法的管理和引导。而对于一个国家如果其经济体制尚未完全建立,经济体系甚至还在转型和调整中,此时,由于对经济活动相适应的法律体系的不完整性,国家行为对经济活动的非合理干预或管理必将发挥出对经济活动的不规则调整作用,有可能使国家行为的目的和方向与经济发展、经济建设不一致,有可能破坏国家对经济的治理秩序,更可能在经济治理过程中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同时,在物质利益的驱动下,国家行为主体的个体意志有可能战胜国家意志,个人利益欲望膨胀,致使国家行为为自己的私自利益服务,以牺牲国家利益为代价,利用国家行为犯罪获取不当私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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