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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犯罪的犯罪原因

  对国家行为主体来说,在国家行为主体本身不断深化对国家治理权力的认识、树立正确的国家行为观的同时,即使认识到国家治理权力是国家赋予自己的一种责任,但是国家治理权力本身就具有双重性,行为主体不仅可以正确运用国家治理权力,同时也可以偏离权力行使的正确轨道而滥用国家治理权力,从而对国家和公民造成危害。因此,通过建立和完善依法行使国家治理权力的监督机制,加强对国家行为的有效监督是非常必要的。要使国家行为切实做到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就必须建立、完善规范国家行为的监督体系,对国家治理权力的行使进行全方位、全过程监督,增强监督的力度和有效性,使国家治理权力的行使时有章可循,这已不是对国家行为主体信任不信任的问题,而是对国家行为主体及国家行为效果负责不负责的问题。
  (二)违法的政治行为导致国家犯罪
  政治行为是指国家治理中央主体或特殊国家治理主体作出的影响国家安全、内政与外交的重大根本性国家行为。政治行为的前提条件是政治行为的进行必须以解决影响国家生存和发展的大事或要事为前提,对于国家治理中的日常事项或按法律规定进行国家治理的事项不得视为政治行为,对于日常国家治理中把国家治理一般事项当作政治行为、政治任务的做法是错误的。如果把不负责任的国家治理行为都以政治行为遮羞,并且以政治任务或政治行为的名义逾越、践踏法律,侵犯公民合法权益,那么实际上就是以无所谓的借口掩盖国家治理中的不负责任的行为、违法犯罪行为。
  国家治理需要有政治行为,但政治行为也应当是法治化的政治行为。依法进行国家治理的国家行为与政治行为既有联系,又有区别。法律是国家意志的体现,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法律受政治因素的制约,法律服务于政治,完全脱离政治影响的法律是不存在的。但是,不能把所有的政治行为都脱离于法律的约束之外,把国家治理一般事项等同于政治行为,政治行为也要遵守法律规定、法律原则、法律精神。政治行为不能抛弃法律,不按法律去解决国家治理事务是非理性的,而进行不讲法律的政治行为,国家却视之为正常,则国家治理的正义性、权威性处于危境之中。如果放纵政治行为脱离法律的约束,那么政治行为就可以毫无限制地破坏国家治理秩序或侵犯公民合法权益,这应当成为现代国家治理观念和国家治理行为的共识。并且,法律对国家治理的规范和约束也包含了国家政治行为通过国家治理行为对国家事务的治理功能,通过对国家治理过程中各种事务的协调、规范、处理,实现政治行为法治化。当然,具体的法律规定对于国家所有政治行为的规范和约束功能是有限的,法律并不能对所有的政治行为都设立明确的规范,但是,法律原则和法律精神仍然能为政治行为指明方向,成为政治行为应当遵守的行为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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