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犯罪产生的政治原因是造成国家行为严重侵害公民合法权益和破坏国家治理秩序的主要原因。对于促成国家犯罪产生的的政治原因而言,主要有以下几方面的具体表现:国家的政治、法律制度不完善,国家行为缺乏必要的法律依据;缺乏必要的监督手段和监督措施,国家行为在代表国家进行国家治理行为时,法律和事实上的监督不到位,使国家治理行为过多地夹杂了私人因素,导致国家治理权力不断走向非公化的道路;违法的政治行为导致国家犯罪;重大或合法政治行为掩饰下的国家行为对于国家治理秩序的破坏或对公民合法权益的侵犯等。
从政治制度的角度看国家犯罪产生的社会原因,无论从历史的还是从现时代的眼光和角度,人类发展不同阶段和生产力发展不同水平对国家治理的要求都是有差异的。在此基础上,对于任何一个历史时刻的任何一个国家来说,完全适应于人类发展和生产力发展水平国家治理需要的政治制度是不存在的。在特定政治制度的指引下,存在着引诱或者促使国家犯罪的制度因素。所以,代表国家进行国家治理的国家行为都有涉及国家犯罪的可能。政治制度都是在不断的吸取前人国家治理经验中完善,在完善过程及完善前,在国家没有有效采取相应的预防国家犯罪的积极措施前,国家行为犯罪是必然的。国家犯罪的机率对于同一国家内的国家行为来说,在政治制度范围内的犯罪机会是均等的。每个国家行为都会潜在地国家犯罪,只不过在除政治制度以外因素的干扰下,有的国家行为没有犯罪,而有的则现实地进行了犯罪。但对于国家犯罪本身来说,由于政治制度的本身不完善是促成犯罪的制度原因,而不在于行为主体想不想犯罪,因为制度已经布下犯罪的圈套,而对于已经现实犯罪的国家行为来说,只不过是制度缺陷的牺牲品。换句话说,在另外一个制度相对完善的国家,把相同国家行为放在相同的国家治理权限的相同位置,有可能不会犯罪,甚至绝对不会犯罪。所以,不在于国家行为犯不犯罪,而在于政治制度是否提供了让国家行为犯罪的机会。
从法律制度的角度上看,法律执行着规范国家治理行为的功能,对国家治理行为产生最直接最实际的影响。就法律对国家行为的规范作用来说,国家治理事务越多,越复杂,法律对国家行为的规范作用就越重要,同时,法律对国家行为规范的科学化、民主化、理性化程度越高,法律对于国家行为的规范作用就越明显。由于法律在国家治理行为中的重要规范作用,因此法律制度的建立与国家治理职能在制度上是不能对立的,法律必须在规范国家行为方面发挥出绝对的导向作用,包括对国家行为的的指引作用、评价作用、教育作用、预测作用、强制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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