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检警关系改革的三种进路及其评价
朱伟
【关键词】检警关系,侦诉合一,检察引导侦查,检警一体化
【全文】
针对我国目前检警关系存在的问题,专家学者从不同的纬度提出了多种改革方案。以下笔者就当前比较流行的观点予以评介。
(1)侦诉合一
侦诉合一,使侦查与控诉职能的合一,指侦查与控诉从立案侦查到法庭公诉都由一个机关统一行使。它不同于上述的检警一体化,也不是检察引导侦查,而是在充分保证检察机关司法监督权的前提下,将控诉职能剥离,交由侦查机关行使,即侦查机关负责整个犯罪的追诉过程。侦诉合一是侦审合一的延伸与延续,某一探组或者几名侦查人员负责案件一办到底是其核心形式。<1>
这一理论貌似合理,可实际上却并没有真正解决侦诉之间的关系,法理上是站不住的。另外从司法实践的角度看,它又可能遇到诸多问题:
第一、司法监督问题。现行侦诉关系的理由之一就是通过检察机关控诉权的形式来制约侦查机关的行为。把检察机关的控诉权完全剥离给侦查机关后,侦查机关的犯罪追诉权大大膨胀,从犯罪嫌疑人的角度讲,主要是侦查机关对犯罪嫌疑人实施的强制措施时间延长,这为侦查人员实施刑讯逼供等非法侦查行为营造了土壤。
第二、证据收集问题。实行侦诉合一,侦查机关负责整个案件的侦查活动,为了公诉的成功,很可能导致其只重视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的证据而忽视无罪证据。
第三、办案质量问题。由于警察警力不足、体质缺陷、人员素质等等原因都可能导致办案质量的低下。
第四、侦查人员的保护问题。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了公开审判制度,法院对案件的审理和判决,除了有特别规定外,都应当在法庭上公开进行。实行侦诉合一后这一制度对侦查人员提出新的挑战,即侦查人员必须暴露在大庭广众之下。这很多程度上增加了公诉警察受到被告人及其团伙成员或者亲属报复陷害的可能性。
(2)检察引导侦查
检察引导侦查的机制,即检察机关通过参与公安机关重大案件的侦查,对其证据的收集、提取、固定以及侦查的方向,提出意见和建议,并对侦查活动进行法律监督 。具体来讲,实现检察引导侦查的途径和方法,概括有关学者的学说主要有以下:
第一、检察机关应该准确把握提前介入的法定内容,即检察机关的批捕和起诉部门分别在侦查机关破案前和侦查终结前提前介入。对此,批捕与起诉部门可以采取同包刑警责任区的做法,即以一名主办官和一名主诉官同包一个刑警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