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 检警关系模式的发展趋势
事实上,不论是检警合一还是检警分立,其实质都是以侦查职能和控诉职能也就是侦查机关和检察机关的关系为基础的关系模式。纵观各国的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不难发现上述模式的基本特征就是侦查机关和检察机关之间既存在形式上的分工关系,又存在实质上的合作关系。形式上的分工是显而易见的,而实质上的合作又是必然的。这是因为侦查(权)职能和控诉(权)职能之间本就存在实质的一致性和天然的亲和性。侦查的根本目的就是为了控诉做准备,控诉的成功与否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侦查活动的结果。在此意义上,侦查机关与控诉机关的合作就是顺理成章的。特别是当前,在世界各国的犯罪率普遍居高不下或者持续上升,以及国家和社会民众普遍都有加强控制犯罪的愿望以保障社会与人民安全的背景下,加强检警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的进一步密切合作,以确保案件的质量,从而提高惩罚犯罪的诉讼效率,已是大势所趋。下面以英国、法国、日本、俄罗斯的司法改革为例加以说明。
1998年,英国议会决定检察院应在警察局中派驻他们的律师,向警察提供建议,从而加强检察官在刑事侦查中的作用,加强检察官与警察局之间的关系,提高刑事司法效率。<4>根据赖恩•格莱德维尔爵士的建议,英格兰和威尔士的警察机关和检察机关通过刑事司法小组和审判小组实现了共同办公。
日本经过两年多的调查审议,司法制度改革审议会于2001年6月12日公布了《日本司法制度改革审议会意见书》。其中与检警各项有关的改革就是要强检察官始终严正而且公平的行使犯罪侦查等权限;要求检察官与警察等第一线侦查机关进行配合、协作,以积极的态度公正、公平的解决案件。<5>
在法国,从1998年4月15日到9月16日,司法部的部长会议一共公布了五个改革方案,其中有4个改革方案均体现了检察改革的内容,而检察改革的一个重要内容就是加强检察官对司法警察的控制。
2001年11月22日,俄罗斯联邦国家杜马通过新的《俄罗斯联邦刑事诉讼法典》。该法典对原有的检警关系也做出了重大的调整。其中作大的变化就是将侦查员、侦查处长、调查机关和调查人员的诉讼地位定位为刑事诉讼的控方参加人。这就在法律上明确的将检警职能一体化了。这种一体化不仅表现在调查机关和侦查机关必须对刑事案件进行侦查,以便为公诉作准备,而且在法庭审理中,为了保障公诉的合法有据,检察长有权委托对该刑事案件进行调查的调查人员或侦查人员出庭以国家的名义支持公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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