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警关系模式之比较研究
朱伟
【关键词】检警关系,检警合一,检警分立
【全文】
(一) 检警关系概述
检警关系,一般而言,是公诉权和侦查权的关系。 依照《刑事诉讼词典》的解释,所谓“侦查权”就是“享有侦查权的机关搜集证据,揭露和证实犯罪,查缉犯罪人,以及实施必要的强制措施的权力”,“侦查权是国家权力的有机组成部分”。侦查权一般是由警察行使,这是由他们的特征决定的,警察是国家的暴力机关,他的天然使命就是维护社会的秩序,依次也适用于追究犯罪、搜集证据和抓捕犯罪嫌疑人。所谓“公诉权”,同一部字典的解释是:“国家权力的一种,指专门国家法律监督机关享有的权利,再我国就是人民检察院履行其职责时所享用的权力”。它主要包括法律监督权,提起公诉权等等。随着社会的发展,犯罪的复杂性和隐蔽性都有所提高,以及人们对警察滥用职权的担忧,导致了侦查与检察的职能分离,因此,侦查与检察的职能区分是必要的,但理顺其中的关系也是必要的。在刑事诉讼中,检察机关和警察机关作为追诉犯罪的主体,其中警察主要负责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检察机关主要负责对前者要求起诉的案件进行审查和提起公诉。二者的工作存在着天然的紧密联系。如何正确处理检察机关和警察机关的关系,对于国家追诉权的正确行使,从而刑事程序更加更加合理、有效的运作,保证刑事诉讼任务的完成以及司法公正目标的实现,具有重要的意义。
(二)检警关系模式的介绍
对于检警关系的基本模式,我国学者众说纷纭,莫衷一是。在全国诉讼法学研究会南京年会期间,有的代表认为检警关系模式只有一种,即检警一体化模式,大陆法系的检警关系模式可称为紧密型的检警一体化,而英美法系的检警关系模式则可称为松散型的。<1>对于检警一体化模式,有学者认为,“在现行的刑事司法体系中基本不存在”,<2>“并不是大多数国家的通行做法,也不符合检警关系发展的大趋势”。<3>笔者认为,以上观点各有其道理,但是都不全面。考察这一问题不应该仅仅局限于刑事审前程序的检警关系,而更应该重视检警机关在刑事诉讼特别是刑事审判中的关系。所以笔者总结认为,世界上存在两种具有代表性的检警关系模式,即大陆法系检警关系模式以及英美法系检警关系模式。
(1) 大陆法系检警关系模式
大陆法系国家普遍实行检警合一的关系模式。所谓检警合一,并不是强调意味着检察机关和侦查机关在组织上合二为一,而是说,检察机关集侦查权和控诉权于一身,检察院是法定的侦查主体、形式上的侦查机关,而警察机关作为实质的侦查机关,仅是为帮助检察机关行使侦查权而设立的辅助机关,警察机关的任务就是协助检察院侦查犯罪或受检察院的指挥、命令侦查犯罪。在侦查程序中,承担控诉职能的检察院是主导和中心,检察院不仅可以自己侦查,而且可以命令、指挥警察机关侦查犯罪。
(2) 英美法系检警关系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