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一步分析可以得知,当两种“判定专利侵权原则”适用于同一种专利侵权案件中时,不能生搬硬套,应当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在组和物发明专利侵权案件中,当两者出现冲突时,首先应当判定何者为先,即何者能够判定被控侵权物的新颖性,能够判定被控侵权物新颖性存在的原则应首先考虑;其次,舍弃两原则中能够证明被控侵权产品新颖性的原则的另一原则,即首先证明被控物不够成侵权为先。在本案中,应当排除“等同原则”的适用。
5、 自由公知技术抗辩原则判定组合物发明专利侵权:
“公知技术”在我国《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
30条中有明确的定义,即“指专利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在国内公开使用过或者以其他方式为公众所知的技术”。公知技术也称现有技术或已有技术。自由公知技术是指已经进入共有领域的公知技术,任何人均可以无偿实施。司法实践中,被告往往直接以自己实施的是自由公知技术或者原告申请专利并获得专利权的技术方案是自由公知技术,不应获得专利权作为不侵权抗辩,即自由公知技术抗辩。[6]
本案中被告华源公司在庭审中提供两份日本专利文献的目的即是意图利用 自由公知技术抗辩原则对抗原告的侵权指控。根据国家有色金属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出具的检验报告,被控侵权产品的“钛”含量为0.013%,而被告提供的日本专利产品的“钛”组分的含量为0.02-0.15%,显然,被控侵权产品Y801H19铝铜合金箔没有落入日本专利产品的保护范围,也就是说被告华源公司的被控侵权产品Y801H19铝铜合金箔具有新颖性,日本专利产品相对于该产品无法称作“在先技术”。因此法院对“日本申请的专利属在先技术”的判定有误,是对组合物发明专利侵权判定的理解误差。
6、 侵权判定:
综合以上分析,根据组合物发明专利侵权判定的特点,利用专利侵权原则进行分析,最终可以得出结论,被告上海华源铝业有限公司被控侵权产品Y801H19铝铜合金箔没有侵犯原告北京南辰投资有限公司名称为“电解电容器负极箔用铝-铜合金箔”的发明专利。原因是:
(1) 对于原告即根据涉案专利权利人的权利要求书可以判定原告专利产品为封闭式组合物发明专利,而被控侵权产品Y801H19铝铜合金箔中“钛”组分的含量远远超过专利产品中“钛”组分的含量(十倍之多),因此具有新颖性,没有构成对原告专利产品的侵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