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分析:
1、 专利分析:
经过专利检索,名称为“电解电容器负极箔用铝-铜合金箔”的专利根据IPC分类表查实属于C22C合金(黑色或有色金属合金;合金或有色金属的处理)类发明专利。我国《
专利法》第
56条第1款规定:“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其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因此,如果他人实施的技术方案中重现了一项权利要求中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就表明该技术方案落入了该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在判断个案的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时应当以权利要求书中明确记载的必要技术特征所确定的范围为准。因此本案中涉及的该专利的权利保护范围应当以其权利要求为准。
分析该专利权利要求书内容得知:该项发明为一种合金发明,属于典型的组合物发明。组合物是指两种或两种以上的化学物质(其中至少一种物质是活性物质)按一定比例组合而成的具有特定性质和用途的物质或材料。[2]组合物涉及的范围很宽,包括玻璃、陶瓷、水泥、化肥、饲料、农药、粘合剂、油墨、油漆、涂料、炸药、塑料、洗涤剂、润滑剂、耐火材料、催化剂、合金、中药、食品、饮料、调味品和药品以及化妆品等。组合物各组分的名称应当是学术上通用或规定的名称;提供组合物组分和含量;组合物所具有的性能和用途,尽可能以试验方式作出定量的说明,以此来说明试验的条件及数据测定的方法和度量单位;提供组合物具体详细的制备方法;提供组合物中各组分的来源及其制备方法。
2、 组合物发明专利分析:
一般情况下,组合物发明的权利要求与通常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权利要求的撰写方式并不相同,由于其性质原因,组合物发明权利要求的撰写不分前序部分与特征部分。《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化学领域发明专利申请审查的若干规定》第3.2.1:根据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
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发明的性质不适合将独立权利要求分为前序和特征两部分撰写的,独立权利要求可以用其他方式表达。组合物权利要求一般属于这种情况。
组合物权利要求应当用组合物的组分或者组分和含量等组成特征来表征。组合物权利要求有开放式、封闭式及半开放式三种表达方式。开放式表示组合物中并不排除权利要求中未指出的组分,常用措辞例如“含有”、“包括”、“包含”、“基本含有”、“本质上含有”等,这些都表示该组合物中还可以含有权利要求中所未指出的某些组分,即使其在含量上占较大的比例;封闭式则表示组合物中仅包括所指出的组分而排除所有其他的组分,常用措辞例如“由……组成”、“组成为”、“余量为”等,这些都表示要求保护的组合物由所指出的组分组成,没有别的组分,但可以带有杂质,该杂质只允许以通常的含量存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侵权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会议讨论稿)第7条规定:根据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
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组合物发明专利的权利要求采用开放式或者半开放式表述方式,但在说明书中并未描述权利要求中指出的组分以外的组分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封闭式表述的权利要求对待,将要求保护的组合物解释为仅由已在权利要求中指出的组分组成,没有别的组分,但可以带有以通常含量存在的杂质。半开放式介于两者之间,常用措辞即“基本”一词与封闭式的词连用,例如“基本上由……组成”、“基本组成为”,采用这种方式表达的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介于开放式与封闭式之间。它使封闭式的权利要求只是向着这样一些未指出的组分开放,这些组分可以是任何含量,但必须是那些对所指出的组分的基本特性或者新的特性没有实质上影响的组分。这三种表达方式的保护范围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