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将保护人民作为
刑法的价值目标不利于独立人格的培养和形成。市场经济中的个人应该对自己的行为独立承担责任,这是西方发达的市场经济国家的法制一个十分鲜明的特点。根据我国有关法理学者的论述,责任自负同样是一个基本的法律归责原则。责任自负本身不是没有条件的,它要求参与市场活动的主体人格和经济上的独立,否则责任自负也就无从谈起。如果
刑法的价值目标是保护人民的话,一个自然的结论是不属于人民的人就不受
刑法保护。而认定某个人或者群体是否属于人民是由政治主导势力掌握的,因此某个人或者群体若要获得
刑法的保护就不得不向政治主导势力靠拢,人身依附性如此之大,人格独立就没法培养了。一个社会中,对于一个问题总是存在不同的看法的。正因如此,言论自由才显得如此重要,通过各种不同观点的交锋和公共意见的形成,我们的社会可以做出相对较好的选择从而避免犯重大的错误。在一个人身依附性很大、人人自危的社会里,言论自由只能是一句空话。如此一来,
刑法保护人民的价值目标与培养独立人格的市场经济要求是不相适应的。
回到打击犯罪上来,我们同样可以对此提出一些问题。为什么打击犯罪?打击犯罪为了谁?中国人在打击犯罪时习惯于发动群众,实行人民战术,但是这种做法恐怕不行了,老百姓都在为自己的生计奔波,时间是要钱的,所以没有钱现在的群众是不那么好发动的,所以我们有悬赏捉拿,多少有点与时俱进的意思,也是无奈之举。同样,要从根本上打击犯罪必须使人意识到参与打击犯罪能够给自己带来利益,比如秩序、安全、自由、和谐等。但是这还不够,还必须让人参与打击犯罪能够得到一些直接的利益,否则,让一个人为了大家的利益而牺牲个人的利益的政策是不可能长期得到持续的。换句话说,空谈打击犯罪要靠人民群众在现阶段是远远不够的。如果说在建国初期靠人民群众打击犯罪卓有成效的话,那么是因为当时的政府让人们充分意识到在这个问题上大家的根本利益的高度一致,在意识形态上政府占据了主导地位,并且采取了适当的方法加以组织和引导。中国社会发展到今天,利益主体的多元化、利益关系的复杂化已是不争的事实。从一定意义上说,中国社会正在面临着从计划经济时代的官本位向市场经济时代金本位的转型。在这种状况下,只有充分尊重每个利益主体的利益特别是基本利益 ,妥善处理和权衡各种利益关系,才有可能在最大的限度内打击犯罪。在中国从政策治国向法律治国的转变过程中,利益主体的利益的主要表现形式从各种政治符号和意识形态象征逐步转变为法律上的权利和实际物质形式的利益。因此,在现阶段和未来可以预期的相当长一段时间内,尊重和保护不同利益主体的利益,平衡不同利益主体的权力之间的关系,是打击犯罪的前提和关键所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