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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思刑法的价值追求

  首先,人民本身是个政治概念,把它放在这里就将政治概念与法律话语混淆起来了。政治主导势力认为你不是人民,那么刑法就可以不保护你,那就意味着别人先怎么样对你都可以,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就只能是一句空话。如果刑法面前人人平等,那么刑法的价值目标是保护人民的说法恐怕就很难不与之产生根本性的矛盾。
  其次,人民是个集合概念。谁是人民?这是政治来定义的。不同时期的政治主导势力和政治需要不同,人民的定义就很不一样,这个我们可以从中国的统一战线的发展历程中可以看出。你可能今天是人民的一部分,但明天可能不被认为是人民的一个部分。今天你可能可以得到刑法的保护,但明天世界上最卑微最无耻的人都可能会任意侵犯你而你却毫无办法,甚至连自力救济的权利都被剥夺了。没有哪一个人可以成为人民,因此刑法的价值目标是保护人民而可能不保护每一个具体的人。这样的话,如果一个人被认为不是人民的一个部分,那么他/她就不再有资格接受刑法的保护了,换句话说,连做人的权利都没有了。正是因为如此,我们才要对敌人要像冬天一样的残酷,对同志要像春天般的温暖,这是从小就是这样教育孩子的。但是,没有永远的敌人,也没有永远的同志,不同人的利益趋同或者冲突都是客观存在的。当我们走向一个市场经济社会的时候,我们呼唤的刑法应该是一个市民刑法,是一个每个人都是被当作一个普通人对待的刑法。在这样一个刑法里,一个人即使犯罪也是一个有着基本生活权利的人,而不是一个我们要无情打击、残酷报复的禽兽。每个人都会因为这样的刑法受益,因为我们都是潜在的犯罪人,随时都可能被当作犯罪嫌疑人。因此,把保护人民作为刑法的价值目标很可能会在抽象的肯定我们的权利的同时否定我们的实际权利,我们有可能会因之而受到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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