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是什么的问题似乎是一个极其简单明了而学界已经有定论的问题,但事实往往是不确定的。人的认识是一个由表入里、由浅入深的逐步深入的过程。俗话说:认识无终点,真理无顶峰。既然认识没有也不可能有一个终点,那么我们
关于刑法是什么的问题无论如何也不能说已经有定论而要停止探索,也不能说教科书上怎么说或权威怎么说就怎么样。很多时候,问题的提出比问题本身更为重要,而同一问题的提出因为提出的语境的不同而很可能具有不同的意义或者至少不是简单的重复,可能会给我们带来新的收获。就
刑法的本体论而言,可能我们每个人的回答都是不一样的,而各个时代的回答之间的差异其实就更加明显了。在此,我希望从我的论题需要来对这个问题进行语境化的理解和反思。
根据众多教科书的定义,
刑法是关于犯罪和刑罚的法律。[2]
关于刑法的本质存在社会危害性说与法益侵害说之争,[3]我支持法益侵害说。从以上
关于刑法的定义来看,这是一个形式上的定义。这样一个定义的涵盖范围无疑是广泛的,但恰恰因为其涵盖范围的广泛而使得它去掉了
刑法的个性的描述。我觉得,在定义
刑法的时候,追求形式上的定义或者涵盖范围的广泛是必要的,然而也是不够的。一个形式上的刑法定义可能会促使我们确定各个时代的
刑法,但除此之外它能带给我们的实在太少。因此,在追求一个形式上的刑法定义的时候,我们不能忽视不同时代的
刑法的个性,而
刑法的个性集中表现在它的价值目标上。根据刑法典的规定,有些教科书就简单把我们
刑法的价值目标确定为打击犯罪和保护人民,其实这种解释法律的论述是存在很多问题的。打击犯罪确是
刑法浮现在表面上的冰山一角,但冰山下面的部分更大更复杂,也是冰山的基础所在,却常常被人遗忘。保护人民这种说法严格说来不是学术话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