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国家公职人员职务犯罪与国家犯罪的联系
国家公职人员与国家犯罪存在本质区别,但国家公职人员职务犯罪与国家犯罪之间又存在不可割舍的联系:国家公职人员职务犯罪是导致国家犯罪的重要原因,但不是唯一原因。国家犯罪除了由国家公职人员职务犯罪行为造成外,国家公职人员合法行为也可能构成国家犯罪。
国家公职人员职务犯罪,一个重要表现就是对公民合法享有的权益造成损害,使之不能正常享有或使权益受损。尽管这种对于公民合法权益受损的情形国家并不存在过错,但是,国家公职人员作为国家治理权力行使的主体,代表国家进行国家治理活动,不管国家公职人员在国家治理过程中的主观状况和客观行为如何,其行使国家治理权益的效力直接归属于国家。尽管国家在对于国家公职人员是否行使国家治理权力偏离法律轨道侵犯公民合法权益的现象没有过错,但国家犯罪是无过错责任,国家无须对国家公职人员的过错免责,也无须对国家公职人员的职务犯罪行为侵害公民合法权益的行为免除国家责任。对于国家来说,当国家公职人员职务犯罪时,国家不仅要对国家公职人员职务犯罪行为进行追究,因为,国家公职人员的职务犯罪行为实质上已经破坏了国家治理秩序;更要对国家公职人员因职务犯罪活动侵犯公民合法权益的现象承担国家责任,因为由国家公职人员代表进行的国家治理权力的行使已经侵犯了公民合法权益。所以,当国家公职人员职务犯罪时,必然存在国家犯罪,国家公职人员职务犯罪是国家犯罪产生的原因之一。
国家公职人员职务犯罪,另一个表现方式是未必对公民合法权益造成侵害,但对国家治理秩序造成破坏。国家治理秩序包括了国家行为规则,国家公职人员应当按照国家关于国家治理权力进行的方式、范围、程序、效果等进行国家治理活动,遵守国家关于国家治理权力行使规则和国家行为主体的行为规则。当国家公职人员犯罪时,国家公职人员的行为已经对国家行为规则造成了破坏,对国家治理秩序造成了破坏。所以,国家公职人员犯罪就对国家治理秩序造成破坏这一层面上来说,是国家犯罪产生的原因之一。
从预防国家公职人员犯罪的角度来说,由于国家公职人员犯罪是国家犯罪产生的原因之一,因此,预防了国家公职人员犯罪现象的出现,实际上可以有效降低国家犯罪产生的机率。而预防国家犯罪,必然从规范国家行为的过程、程序、效果等方面入手,从制订并执行国家治理权力行使的规则入手,从而为国家公职人员合法进行国家治理行为提供依据,可以更好地进行国家治理活动,避免触犯法律构成犯罪。所以,预防国家犯罪,也就是在预防国家公职人员犯罪。从这个意义上来说,当一个国家腐败现象非常严重,国家公职人员犯罪行为频繁出现,国家应当自省关于国家治理权力行使的规则。是不是给国家公职人员行使国家治理权力提供了行之有据的规则?是否应为国家公职人员避免犯罪、依法进行国家治理活动提供了法律途径?国家是否应当承担起减少或避免国家公职人员职务犯罪的国家责任?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