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犯罪客体与国家犯罪对象是不同的二个概念,要注意区分。一般说来国家犯罪的犯罪客体就是受法律所保护的作为一个整体的国家治理秩序或公民合法权益,而国家犯罪的犯罪对象则是国家犯罪行为所直接侵害的秩序本身某一具体方面或者公民合法权益的某一具体方面。从国家犯罪的构成上讲,国家犯罪的客体是构成国家犯罪的必备要件,而国家犯罪的对象并不是所有的国家犯罪中都现实存在,有些国家犯罪并没有被国家犯罪行为所现实侵害的犯罪对象,而只要构成国家犯罪都必须存在某一方面的犯罪客体受到侵害,而此时,是否现实地对犯罪对象构成损害并不是国家犯罪所必须追究的要素,不是必然条件。
国家犯罪的客观方面。 国家犯罪的客观方面是与国家犯罪的客体紧密相关的,犯罪的客观方面是犯罪构成的基本要件之一,是必然要素,也是划分一个具体的国家行为是否构成国家犯罪的重要客观标准。在国家犯罪构成中,犯罪的客观方面是区分不同具体国家犯罪的重要依据,国家犯罪客体回答的是国家犯罪行为侵害了什么,而国家犯罪的客观方面则是回答国家行为主体是通过什么样的国家行为使国家治理秩序或公民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犯罪客观方面的表现形式是多种多样的,但并不是客观方面的所有表现形式都必须作为犯罪的客观要件,而只是把那些最基本的、最具有代表性的、最能充分显示犯罪行为危害性的客观事实视为国家犯罪的客观要件。借鉴一般刑事犯罪理论,国家犯罪学也将国家犯罪的客观要件分为两类:一类是每一个国家犯罪都必须具备的要素,即这些客观条件是使具体的国家行为构成国家犯罪的必然条件,不能或缺,缺之则国家犯罪不能成立。国家犯罪的必备客观要件主要有二种,即现实的具体国家犯罪行为、国家犯罪对国家治理秩序和公民合法权益所造成的实际危害结果、以及国家犯罪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所具有的必然因果关系。另一类并不是每一个国家犯罪构成都必须具备的要素,而只是对于国家犯罪体系中的某些特殊的国家犯罪所必须具备的要素,如国家犯罪的时间、地点、方法。
国家犯罪行为与正常的国家治理行为有显著的区别,国家犯罪行为违背了法律所赋予国家治理行为的宗旨和目的,侵害了国家治理秩序或公民合法权益,从而成为法律所禁止或不允许的的危害行为。国家犯罪的行为表现方式多种多样,主要可分为作为与不作为两种。作为的国家犯罪行为方式,是指国家行为主体通过积极的主动行为来实施危害国家治理秩序或公民合法权益的行为。由于国家治理主要体现为国家行为主体对国家治理秩序的积极行为,在国家治理实践过程中,主动性的国家行为对于国家秩序或公民合法权益的侵害是最主要的表现形式,并且有些国家犯罪也只能表现为积极的作为形式,如果国家行为主体不采取积极的行动,那么就不可能对国家治理秩序或公民合法权益造成侵害,也就不可能构成国家犯罪。不作为方式的国家犯罪,是指国家行为主体有维护国家秩序和保护公民合法权益的责任和义务,这种义务与责任主要是法定的却不仅限于法定的但都是强制性的必然责任与义务。国家行为主体应通过积极的行为方式去维护国家治理秩序或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并且国家行为主体完全具备实施治理行为的能力和条件,但是出于种种原因,国家行为主体却消极地不去履行国家应尽的治理义务,从而使国家治理秩序遭受到了破坏或公民合法权益遭受到了侵害,从而使这种消极的国家行为构成国家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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