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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犯罪的构成

  国家犯罪的犯罪客体。 尽管国家犯罪的类型多种多样,但任何一种具体的国家犯罪,与一般刑事犯罪一样,无论它的外在表征和形式多种多样,但是都必须具备一定的内在共同要素,都存在普遍适用的共性,那就是犯罪行为都要对法律所保的一定客体即国家治理秩序或公民合法权益造成侵害,这是国家犯罪最重要的实质性特点,是国家犯罪必备的基本要件,如果国家行为没有对任何客体造成侵害或者不可能对任何客体造成侵害,那么这种国家行为就不可能构成国家犯罪。
  国家犯罪的客体是构成国家犯罪的必备要件,因此,如何准确地把握国家犯罪客体的内容就直接影响到对国家犯罪的认知和判断。 首先必须明确的是,既然说国家行为构成国家犯罪,那么姑且不去谈论国家行为构成何种犯罪,而首先把所有的国家犯罪抽象化,简单地视为所有的国家犯罪行为为一个整体,那么这个整体性的国家行为所侵害的客体即一切国家犯罪所共同侵害的客体就是国家犯罪所侵害的犯罪客体。从国家犯罪学的理论及国家犯罪的实质来说,一切国家犯罪所共同侵害的客体就是受法律所保护的作为一个整体的国家治理秩序及公民的合法权益,这是一切国家犯罪所必然和必须侵害的客体。如果一个国家行为没有也不可能侵害国家治理任何秩序或公民的合法权益,那么这个国家行为也必将不会构成国家犯罪。
  但是,仅将国家治理秩序和公民合法权益作为国家犯罪的客体还是不够的,这不仅不能将国家犯罪从性质上对国家治理秩序和公民合法权益的危害性互相区分开来,也不能对各种各样的具体国家犯罪行为进行准确的定性分析,进而不能正确地进行国家犯罪的预防,也不能对具体的国家犯罪行为进行归责和责任追究,不能反映出不同的国家犯罪行为对国家治理秩序和公民合法权益的危害,不能准确反映出具体的国家犯罪行为对国家治理秩序整体的最终破坏,因此,有必要对具体的国家犯罪进行分析综合,总结归纳出特征大体相同的国家犯罪行为所侵害的同类犯罪客体,将侵害同类客体的国家犯罪行为归纳在一起,并在此基础上形成同类客体的通性,进而在分析综合同类客体的基础上抽象出与不同类客体联系最紧密的抽象犯罪客体类型。
  在国家治理的实践过程中,所有的国家犯罪行为都是具体的,同时也是十分复杂的。具体的国家犯罪必须具有被该国家犯罪行为所直接侵害的客体,一个国家犯罪行为不可能对国家治理秩序和公民合法权益的各个方面都同时受到侵害,而只能侵害国家治理秩序和公民合法权益中某一具体方面。而国家治理秩序与公民合法权益中的这种被侵害的具体秩序和权益就是具体国家犯罪行为所侵害的直接客体,当然,这种直接客体可能是单一的,一种具体的国家犯罪行为只直接侵害了法律所保护的某一种客体,要么是国家治理秩序的某一方面,也可能是公民合法权益的某一方面;也可能是多个的,一种具体的国家犯罪行为直接侵害了法律所保护的多种客体,有可能分别是国家治理秩序或公民合法权益的单一的多方面,也可能是国家治理秩序或公民合法权益中复合的多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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