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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犯罪的基本含义

  且不去争论对国家概念的以上不同理解之间在现在的历史环境下的局限性,这样不仅显示出我们本身思维的狭隘性,更不利于在现阶段去正确地认识国家。在不同的历史阶段,人们在属于自己的大意识形态里,对国家的独特理解,是符合历史规律的;以现在的眼光看来,这些观点当然不符合当今人类文明发展状况和现在的政治、经济、文化背景,但在当时的人们看来,这也许是最好的解释。对于一门发展中的社会科学来说,在历史发展的某一时刻,对属于那个时代的学说并不能与历史条件变化了的其它任何学说相提并论的。
  不论在历史的长河中有多少种有关国家的定义,但属于每个历史阶段的人们对国家的理解都不会从本质上偏离以下几个方面:一、国家是自己所生活的那个庞大的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生活组织的代称。在大多数的公民大众看来,他并不要去清晰地了解国家倒底是什么,他所需要知道的是他本人和身边的其它所有人一样,生活在这个属于自己的这个地方叫国家就可以了。在绝大多数人的心中,国家作为一个赖以生存的组织体系远比国家的其它涵义要重要得多;二、国家是实现国家治理的实质责任机关。国家产生和存在的必要前提是人类公共管理的需要和必要,因此,国家存在并要解决的首要问题就是实现对国家的秩序治理。不论国家政权属于哪一个阶级所有,或者说是哪个阶级专政,也不论国家政权是否是掌握在经济上占统治地位的阶级手中的,国家的治理问题必须是国家的根本问题,其它一切问题都可以从国家治理中找到答案,而国家治理方式的差异则体现了不同历史条件、不同地域、不同经济结构、不同文化背景下的人们对国家的认识。
  五、什么是国家犯罪?
  由于犯罪概念的不统一,对于犯罪的理解和界定都呈现出多样性。在现有的法学学术研究水平和国内国际法律认知水平下,要对犯罪作出一个适合任何历史时代、适合不同文化背景下的人们的清晰定义是不现实的。在实际生活和国家治理过程中,关于什么是犯罪,国家和公民更多依赖于刑事法律对于犯罪的定义,根据刑事法律来指导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的行为。
  在人类文明得到高度发展的今天,在国家机关、国家公职人员等国家行为主体应当依法行使国家治理权力这一点上,所有国家、公民、国家机关、国家公职人员等已达到实质上的共识。如何在法治环境下行使国家治理权力一直是法治研究的核心问题,也是法学关注的重大问题。依法治理国家的关键就是保障国家机关、国家公职人员等国家行为主体依照法律规定行使国家治理权力,对国家治理权力行使的范围、方式、过程或程序、效果进行法律限制和法律指引,并对如何行使国家治理权力进行必要的法律监督。
  从国家治理权力的性质来看,国家治理权力是国家机关、国家公职人员等国家行为主体进行国家治理的权力行使范围、方式、过程或程序、效果的依据,它既赋予了国家机关、国家公职人员等国家行为主体进行国家事务治理的自由和权力,同时,也构成对国家治理行为的限制。首先必须明白的是,对国家治理权力进行限制必须建立在正当性原则基础上,对国家治理权力的限制必须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并且法律本身必须是正当的。其次,对国家治理权力的限制不能剥夺国家治理应当具有的功能和行使该权力的条件。再次,法律对国家治理权力的限制应以消除国家治理权力对法律、国家治理秩序、公民合法权益的破坏或侵犯为最低标准。
  但是,目前在法律实践中并不存在有关国家行为构成国家犯罪的具体法律规定,法学理论中也缺乏对国家行为构成国家犯罪的体系研究。对国家行为构成国家犯罪的客观现象,在所有国家当中都是通过对具体的国家机关或国家公职人员的不法行为的惩罚来实现,这是不正确的。国家犯罪与国家机关、国家公职人员行使国家治理权力时的个体犯罪是有本质区别的,二者之间是完全不同的二个独立法律范畴,具有本质差别。
  国家犯罪,是指国家机关、国家公职人员等国家行为主体的国家治理行为违反了法律规定或法治精神,破坏了国家治理秩序或人类生活公共秩序,侵害了公民合法权益,危害了合法、合理、公正、责任的国家治理权力体系,因而被认为是对人类社会和国家治理具有严重危害性的犯罪行为,应当受到法律的规范和惩罚。
  国家犯罪,实质是由国家行为主体实施的国家治理行为中的犯罪行为而由国家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这需要二个前提,一是明确的国家行为主体和国家行为,二是国家行为破坏和违反的秩序准则。如果说一个行为不是国家行为,那么国家就不用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如果说一个国家行为没有破坏国家治理秩序或人类生活公共秩序,没有侵犯公民合法权益,那么国家就不用承担由此产生的不利法律效果。
  六、国家治理
  要掌握国家犯罪概念,必须理解国家治理及国家治理秩序的基本含义。那么,什么是国家治理、国家治理秩序呢?
  20世纪80年代,世界银行首次使用了“治理危机”(crisis in governance)一词,此后,“治理”(governance)被广泛地被运用于政治场合。治理最初含义是操纵、引导和控制的意思,主要用于国家管理公共事务的的政府相关管理活动中。全球治理委员会于1995年发表的《我们的全球伙伴关系》报告中认为:治理是各种公共的或私人的个人和机构管理其共同事务的诸多方式的总和,它是使相互冲突的或不同的利益得以调和并且采取联合行动的持续的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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