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关于犯罪界定上,犯罪学与刑法学还是有相通的,无论是犯罪学还是刑法学抑或国家犯罪学,犯罪的本质属性在于其具有的对公共秩序的危害性。如果某一行为对人类社会没有严重危害性,犯罪学就不会去对其存在原因、预防或制裁措施等进行研究,
刑法也不会将其规定为犯罪。但在社会危害性上,刑法学与犯罪学还是有差别的,从犯罪学角度看,犯罪学必须从客观事实的角度对人类行为进行研究,一个行为之所以被认为是犯罪,根本原因在于它对社会整体秩序的客观危害性,而不在于它是否被刑事法律确认为犯罪,而是从更深的层次,更广的角度上去分析何种社会危害性质的行为应当被视为犯罪;从危害行为与社会公共秩序的相互关系出发,并基本抛弃行为人本身的因素和法律学者本身的限制去思考行为对国家、对人类社会的危害性,并试图寻找有效预防危害行为的策略。因此,犯罪学的对社会危害性研究不会也不可能局限于适应国家立法者预定的范畴,对一项行为是否已经被
刑法规定为犯罪,并不影响犯罪学者们仍按犯罪学的衡量标准,以审慎的态度看待
刑法所规定的犯罪,在不局限于
刑法所规定的犯罪的同时,将那些不属于
刑法规定的却具有社会危害性的行为,纳入犯罪学的研究范围。
从另一个角度说,犯罪学与刑法学对犯罪的研究又是有差异的:刑事违法性、刑事当罚性是刑法学对行为犯罪性的必备要素,而犯罪学上的犯罪概念并没有刑事违法性、刑事当罚性要求。在犯罪学中,一个行为具有社会危害性而被确定为犯罪,但不一定就会当受到刑事处罚,而当某一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达到触犯刑律的程度,并与国家治理的目的、宗旨不符,就被规定为刑事犯罪。
四、什么是国家?
要明白什么是国家犯罪,除要清楚什么是犯罪以外,还必须知道在国家犯罪学中国家的具体含义。至少在中国,大家对什么是国家这个概念并不陌生:国家是阶级统治的机关,是一个阶级压迫另一个阶级的机关,是统治阶级建立的来抑制阶级冲突的一种秩序,使国家统治合法化、固定化,这种从社会中产生但又属于社会上并且日益同社会相异化的力量,就是国家,国家是阶级矛盾不可调和的产物。恩格斯在剖析什么是国家时还形象地指出:“一个最微不足道的警察,却有比克兰氏族代表人更大的‘权威’,而‘文明国家掌握军权的首脑’,也会对不是用强制手段获得社会‘尊敬’ 的克兰首领先表示羡慕” 。无产阶级政治学说对国家的定义是马克思主义政治学与其他政治学流派的根本区别之一。
单纯去谈论国家概念的科学性是没有意义的。无产阶级国家学说是在当时特定的历史、社会、文化背景之下,为推翻资产阶级统治,建立无产阶级领导的社会主义国家的革命运动中,无产阶级思想家利用国家概念做必要的舆论、理论、思想准备工作的。从一般立场说,任何定义只是特定政治、经济、文化背景下的产物,只要在当时是符合特定国家的社会发展规律的,都应当视为该时代的正确思想表现。但是,在当今的文明发展程度、世界格局、政治形势、经济条件、文化背景下,对国家的概念是否应该有进一步的发展?答案是肯定的,在当今形势下,如果仍要坚持以往的定义,势必引发诸多问题,不能合理解释当今社会中存在的部分关键问题,因此,对国家下一个适应现时代发展特点的定义是时代的必需。
首先,我们回顾下古今中外对国家的认识过程。可以肯定的是,无论在中国或外国,从来就没有停止过对什么是国家的探索、研究和解释。古代不同的国家、不同的民族、不同地域的人们对国家的理解是不同的,在马克思政治学说对国家的定义之前,出现过对国家不同理解的多种观点,不同历史时代、不同国家的学者对国家一词的多种解释,对近现代国家理论的研究产生了多方面影响。
在中国,古代所说的“国家”,就是皇帝统治的“天下”。因为在中国古代,诸侯统治的范围称为“国”,卿大夫统治的范围称为“家”,二者合起来的就统称“国家”。因此,从中国对国家的称呼看,国家一词的起源是对政治状态的一种别称,而国家作为一个独立的政治名称来使用是在秦汉以后,把封建皇帝统治的疆域称为“国家”。在西方国家,直到十六世纪,在意大利才第一次广泛使用英文State来通称国家,在此之前,并没有一个正式的国家概念。
让我们来了解下历史上著名的思想家对国家的认识。政治学的创始人亚里士多德认为:“国家是许多家庭及村落的联合体。它是为了达成完美的和自治的生活而组织的”;此后,持类似观点的还有德国的康德:“国家是民众通过法律所组成的联盟”。这些观点把国家说成是人群的联合组织。法国的资产阶级思想家布丹认为:“国家是家庭及共同财产所组成的团体,这个团体由最高权力及理性治理着”;奥地利的思想家巩普洛维奇认为:“国家是少数人统治大多数人的组织”。这些观点看到了国家内部统治与被统治的现象。
在历史上,还形成了国家三要素和四要素说。国家三要素说认为国家是人口(居民)、领土(土地)、主权(统一不可分割的最高权力)三者集合体。国家四要素说认为国家是主权、领土、居民、政府四者的集合体。国家四要素学说是由国家三要素学说发展而来,比国家三要素具有更广泛的影响力,这一理论在现代政治学中被广泛采用,如“国家是由很多公民组成的社会;永久占一块一定的领土,不受外来的统治;有一个为公民在习惯上所服从的有组织的政府”;“所谓现代国家是指具备下列四个条件的人类社会团体。第一是有一群人;第二是有固定的土地;第三是组成政府行使主权。第四有主权,京即在国际社会上维持独立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