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犯罪的基本含义
蒋福财
【关键词】国家犯罪
【全文】
谁最有权评价国家?如何去评价国家?
是公民,是历史。公民的评价、历史的评价是对国家最公正、最贴实的评价,是最真实的评价!任何国家,无论通过何种手段都不可能抹杀其在公民心中、在人类历史上的客观定位!以历史的眼光看来,只有合民心、顺民意,处处为公民着想,以公民和国家利益为重,恪守国家治理职责,合法、合理、公正、责任行使国家治理权的国家才能名垂青史。反之,那些处处只维护少数特权群体的私己利益,漠视公民合法权益、弃国家利益不顾、滥用国家治理权力或怠于行使国家治理权力的国家必将在历史上留下千古骂名。
但是,在进行国家治理的过程中,由于国家治理权力的特殊性,必定存在侵害公民合法权益、破坏国家治理秩序的国家行为,这些行为构成国家犯罪,从而影响到国家在公民心目中、在人类历史上的评价。但从另一方面来说,由于国家犯罪的必然性,那么,国家在不可能完全避免国家行为构成犯罪的前提下,关键是国家在对待国家犯罪的态度、策略、行动上呈现出差别。只有对国家行为构成国家犯罪敢于直接面对,并对国家犯罪的危害性引起足够的关注,同时不断采取积极的预防、改进措施去最大可能地减少、预防国家犯罪、减轻国家犯罪的危害后果、最大程度保护公民合法权益和维护国家治理秩序的国家,才是负责任的、值得公民信赖的国家,才是受到人类历史尊重的国家。
那么,什么是国家犯罪呢?国家在什么情况下会犯罪?如何预防国家犯罪?国家犯罪的具体表现有哪些?
国家犯罪,之前没有人系统研究并提出成形的国家犯罪理论。但是,国家行为构成国家犯罪的现象却在国家产生以后的国家权力行使过程中客观存在。人类历史证明,对国家治理秩序或国家治理法律秩序的破坏力量不仅来自于公民行为,也来自于国家行为。并且,国家行为对国家治理秩序的破坏危害后果是对国家治理秩序的根本性危害。因此,对国家行为构成犯罪的现象进行研究是法律研究的必然发展方向,是人类文明发展的必然趋势。
作者深信,作者抛砖引玉提出国家犯罪理论体系后,将来一定会有更多人去研究国家犯罪,为保障国家治理权力合法、责任、公正、合理行使贡献力量。国家犯罪理论的产生和发展是人类法律文明的发展方向,更是人类文明发展的必然趋势:人类文明的发展,不仅要关注公民对国家、个人对人类社会应尽的责任与义务;同时,国家对公民、人类社会对个人,同样具有明确的行为界限及必须履行的责任和义务;公民与国家、个人与人类社会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应该是统一的,没有绝对的权利,更没有绝对的义务;对于国家而言,国家行为应真正承担起国家治理责任,维护国家治理秩序,保护公民合法权益;国家治理权力既是权利,更是责任和义务,这是国家犯罪产生的根本理论前提。
要清晰掌握什么是国家犯罪,就必须要掌握国家犯罪具体、准确的含义,首先要从什么是犯罪说起。只有在清楚了什么行为构成犯罪,怎么样去界定犯罪,才能在掌握什么是犯罪的基础上去理解国家犯罪,才能充分透析国家犯罪的系列问题。
犯罪概念是个基本问题,但犯罪学上的犯罪概念却又不能与
刑法上犯罪概念相等同,二者在研究范围和方向上有重大有区别。但是,犯罪概念是犯罪学和刑事法学所需首要研究的基本学术问题和必须界定的基本概念,对犯罪概念的探索不仅是法学理论研究节点,同时也是司法实践的困惑和疑难问题。由于犯罪概念对于犯罪学和刑事法学理论及实践的重要意义,因此,犯罪概念是建立犯罪学体系和刑事法学体系的理论基础和学科基石,是指导学术研究和解决司法实践的基本指南。要研究犯罪学和刑事法学,必须首要研究什么是犯罪,什么行为构成犯罪,只有对什么是犯罪,哪些行为构成犯罪做出一个科学的、明晰的界定,才能从理论上、从司法实践中更全面地、更科学地研究和界定犯罪,才能引导和制约个人的行为,使公民行为符合国家治理秩序,从根本上达到预防和消灭犯罪的目的。
国家犯罪学是建立在犯罪学的基础上,是对犯罪学的继承和发展,是犯罪学的新辟学科分支。因此,国家犯罪学的建立和和发展必须吸收犯罪学的优秀研究和实践成果,并将其吸收为国家犯罪学的理论基础和研究指南。但是,国家犯罪学又必须与犯罪学有所不同,国家犯罪学必须在部门法学的范畴内对犯罪学进行扬弃,从而为国家犯罪学在大学科前提下部门学科的相对独立发展铺平道路。建立和发展国家犯罪学首先必须从研究什么是犯罪出发,从犯罪学关于犯罪概念的研究出发,只有在了解犯罪学关于犯罪的基本或核心涵义的前提下,才能真正明白什么是国家犯罪学,才明白为什么要建立和研究国家犯罪,才能清晰掌握国家犯罪学存在的理论根基和实践价值。
一、犯罪学的历史回顾
犯罪学的系统萌芽思想发源于西方法律思想家对个人行为与国家意志相冲突问题的探索过程中,是西方法学界对犯罪学、刑事法律研究领域和司法实践领域作出的伟大贡献。从体系化探索和研究犯罪学的角度来说,关于犯罪的基础理论最初产生于18世纪时的西方国家,而18世纪中叶贝卡利亚出版的《论犯罪与刑罚》一书则初步奠定了犯罪学的基础框架,但从学科整体的高度看,那时对犯罪学的研究尚是零星的,还没有形成规模化体系,且更多的还只是停留在单纯对刑事犯罪进行研究的层面,并没有触及到犯罪学的学科研究核心,还不是真正意义上的犯罪学理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