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的“参见”之注,可能是出于这样的原因:作者对自己的说法把握不准,故要引用一下别人的说法为自己壮胆。但是,对被引用的文字的准确性、科学性也把握不准,将信将疑,就不说是引用,而仅仅说是“参见”。反正“参见”了,读者可不要认为我在瞎说!
第六,长引短注应当反对。有些文章引用别人几百字、上千字的内容,却仅仅将其中一两句话、几十个字打上引号,加上一个出处注释。这是一种狡猾的剽窃,应当揭露、批评。
第七,转引就得注“转引”。在没有网络的时候,转引是可以理解的。有了网络了,转引应当尽量避免。有些人不会使用网络,偶尔转引一下也无可厚非。但是,转引就是转引,不能不在注释中说明是“转引”。有些引文明明是转引,但在注释中不予说明,给人的感觉是作者读过原著。这一类的注释往往是从被转引的文献中抄袭来的。如果被抄袭的文献注错了,转引者也就跟着错了。现在有一个流行说法叫做“伪注”。笔者以为,将转引注释为直引,大概也是伪注的一种吧。
第八,引用法条不用注释。但应当在行文中说清楚法律的名称和条文的序数,如《
宪法》第
四十一条,《
刑法》第
五十条,等等。
第九,注意报纸与期刊的区别。报纸一般会将注释删除,因此,在报纸上发表的文章,应当在行文中提及引文作者的姓名。
刘大生2005年12月22日于南京求稗书斋
====================================
① 杨支柱:《杨支柱谈朱门事件:朱苏力冤不冤?》。《观察与思考》网,http://yqdht.blogchina.com/70462.html。
②苏力:《法学研究的规范化、传统与本土化》。中国民商法律网——《法学教室》,http://www.civillaw.com.cn/weizhang/default.asp?id=12620。
③ 胡展奋:《爱迪生天才名言原有下半句 因政治需要而被删掉》。中华网--《新闻中心》http://news.china.com/zh_cn/history/all/11025807/20051010/12727276.html。
④杨支柱:《有注释又如何? ——一评周叶中抄袭事件》。《社会科学论坛》2006年2(上)。
⑤守门老鹤:《学术引用的伦理规则》。世纪中国系列论坛——《世纪学堂》,http://www.ccforum.org.cn/viewthread.php?tid=34743&fpage=1&highlight=%BA%D8%CE%C0%B7%B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