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引用及其注释的是是非非

  四、引文出处的合理注释
  第一,关于引用数据的注释。
  所引用的数据如果是别人的调研成果,则一定要严格注明出处。如果是官方公布的数据,引用时一般不需要严格注明出处。但在行文中最好说出公布数据的机构名称或者文献名称,千万不能让读者以为这些数据就是你自己统计出来的。有些人喜欢使用“据统计”、“据权威部门统计”等等说法,窃以为也不够严肃。
  第二,关于引用言论的注释。所引用的言论如果是名言,可以不注,名言前加上“某某说”、“人们常说”、“古人言”之类的提示即可。如果还没有成为名言,应当严格注明出处。
  批评性质的引用,更要严格注明出处。批评而不注明批评对象的出处,轻则就是不严肃,重则就是造谣和栽赃。当然,批评社会现象和社会流行语又另当别论。
  第三,公共资源不用注明出处。比如,党主立宪论的立论依据之一是前人创立的君主立宪制度,但是,有必要注明“君主立宪”这一概念和理论的原始出处吗?没有必要!这是前人提供的公共产品、公共资源,没有必要注。将前人的事业推向前进是对前人最大的尊重。
  利用公共资源生产的原创作品,更不需要故作高深地弄出很多注释来。奶牛不需要注明自己奶液中的每种成分来源于哪一种草料。
  第四,使用成语不用注释。成语就是流行语,是共用词汇,更属于公共资源,使用成语就像使用ABCD一样不需要注明出处,否则就太学究气了。写论文不是编成语词典,无需注明成语的出处。否则,任何一篇论文都会变成一本庞大的《词源》。
  这种错误,刑法学家陈兴良也犯过。《法学研究》1996年第2期,从第10页至第47页,以38页、59280字的版面发表了陈兴良先生的超级长篇论文——《罪刑法定的当代命运》。在第39页上,作者在说明近代中国引进西方罪刑法定主义以后却未能很好地实施的原因时,使用了橘生淮北便为枳的典故,这当然也是非常确当的。然而,作者为了表明学风的严谨,对这一典故的出处也作了注释,这就适得其反了,既浪费了刊物的版面,又浪费了编者和读者的时间。
  第五,注释中的“参见”问题。“参见”之说是值得怀疑的。笔者也曾经用过“参见”,现在想来觉得讲不通。如果别人的说法和你的说法不一样,又何必“参见”呢?如果别人的说法与你的说法差不多,也没有必要“参见”,引用一下,并说“英雄所见略同”,“不仅仅是我一个人的主张”等等,不是更好吗?有些文章明明引用了别人的原话,却注释为“参见”,更是明显不正当的做法。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