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引用内容的适度问题
第一,什么样的内容不可引用?
杨支柱在批评周叶中时指出:“就算王天成提出的36处雷同都有注释,周教授师徒这本书就没有问题了吗?……从前言到最后一章,每一章都引用王天成的文章,难道王天成的话是‘文革’时期的毛主席语录?或者是王天成的文章成了周教授的研究或批判对象?如果是这样,周教授师徒这本书岂不是应该叫《王天成共和思想研究》或《王天成共和思想批判》?” ④杨支柱的批评为学术界提出了这样一个问题:只要注明出处,引用就肯定不是侵权吗?
笔者以为,引用别人的观点、数据、事例作为自己的论据,只要注明出处,一般是合适的;引用别人的论点作为自己的论点,即使注明了出处,恐怕也是不合适的;引用别人的叙述(论证话语)则肯定是不合适的,不管注明未注明出处都是侵权,不注明出处当然叫做剽窃,注明了出处应该叫公开抄袭。
也就是说,论点论据可以引用,论证不可以引用。为了批评除外。
第二,关于事例的引用。
引用事例要严格,要弄清并尊重举例者的原话和愿意,否则你就干脆自己举例,自己实在没有事例可举,不妨来一个“假如”之类。朱苏力的观点和方法鄙人基本上是反对的,但也有可取之处。他找不到合适的强奸案,就“假如”一个,并且没有将自己“假如”的那个强奸案说成是实例,这是一种可取的方法,也是一种诚实的态度,是应当肯定的。
不尊重举例者的原话和愿意,就会以讹传讹,造成歪曲。最典型的被歪曲、被以讹传讹的,是最近十几年在中外经济学界和法学界关于“产权鸭”的事例。笔者在拙作《西方产权学说质疑》中指出:“你诱捕的野鸭,变成了你家的鸭。本来在野地里诱捕的野鸭(科斯的原始记录),变成了跑到了我的田地里的野鸭。本来是‘另一个人在附近用枪声把野鸭吓跑了’(科斯记录的原话),变成了‘即使是在自己的土地上开枪,惊飞了邻居设法诱捕的野鸭,也是不应该的’(段毅才笔下所谓‘科斯举的例子’);又变成了段毅才等人认为:土地和枪的所有者‘无权’在自己的土地上‘举枪射击’入侵的‘邻居的鸭子’(俄罗斯学者勃罗赫笔下所谓‘段毅才举的例子’)。真是以讹传讹,越传越讹。”(这段引文中的引文的出处在《西方产权学说质疑》中皆有严格的注释,《西方产权学说质疑》一文发表于《法学研究交流》1998年第2号。另,网上可以搜索到。)
第三,关于引用未正式发表的文献。
贺卫方认为,“引用未发表的作品须征得作者或相关著作权人之同意,并不得使被引用作品的发表成为多余。” ⑤笔者赞成这一主张。此外,笔者认为,未正式发表的文献中的观点可以引用,数据、事例不能引用,或者应当有偿引用。官方、半官方印发的资料则另当别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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