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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人格权的有限让度

  (三)人格利益延伸保护带来的事实转让
  人格权所包含的人格利益,包括经济利益和精神利益会在事实上影响其后代乃至上代人,所以死者的人格利益保护和胎儿的人格利益保护成为人格权领域的一个热点。有学者进而提出了人格权的延伸保护理论,延伸保护是指法律在依法保护民事主体人身权的同时,对于其在诞生前或消灭后所依法享有的人身法益,所给予的延伸至其诞生前和消灭后的民法保护。[7]如果详细的考察,延伸保护理论实际上只是对一种保护现象的描述,很难称为一种独立的理论,延伸保护理论本身并没有作出为什么可以延伸保护的合理解释,而这才是问题的关键。
  不管基于何种观点,死者没有人格权是不争的事实,而法律规范的指向最终只可能是人,是活着的人,保护死者的人格利益实质上是保护受死者人格利益影响的近亲属利益,这在只赋予死者亲属请求权的设计中也能体现出来。在司法实践中,我们已经默认了对死者和胎儿人格利益的保护,这种保护如果不利用人格利益的转让来解释,我们很难从传统民法理论中找到相关依据。这种情况下,人格利益事实上得以转让,死者转让与近亲属,胎儿转让与母亲,只是我们没有在相关的理论上予以明确而已。
  三、人格权的有限让度
  在现有的市场和法律条件下,解决人格权保护困境的一个有效方法就是承认和规范人格权的有限让度。人格权的有限让度是指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民事主体的人格权得以一定的形式让度给其他自然人或法人。按照让度原因和方式的不同,人格权的有限让度一般可以分两种形式,一种为授权让度,一种为法定让度。
  (一)授权让度
  授权让度是指民事主体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基于经济或其他利益的考虑,将自己的某项或几项人格权让度给其他民事主体的行为。这种让度方式主要是基于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产生,并应当履行一定的法律程序。
  根据授权让度的不同形式,我们还可以将其再划分为几种让度的表现,第一是表现由自然人让度人格权给他人,由此取得报酬,但同时依然作为权利主体享有该人格权,如自然人将自己的肖像权让度给某一企业,该企业向其支付一定款额,而有权在其产品、广告或其他方面使用该自然人的肖像,这种情况我们可称之为“许可”;第二种表现是由自然人出于经济利益将自己人格权中的人格利益有偿的让度给他人,而受让人可以依次享有该人格利益带来的商业利益,同时人格权的权利主体放弃由此带来的人格利益为第三人所消费的权利。如自然人将自己的隐私告知出版商,出版商则出书盈利并向自然人支付一定费用,我们称之为“出售”;第三种表现是权利主体将人格权完全让度给他人,同时自己丧失作为该人格利益的主体地位,这种表现主要是对于法人而言,如法人将本企业的商号(名称权)、商誉(名誉权)、商业隐私(隐私权)作价予其他企业,即为“转让”。
  在授权让度的方式下,转让人和受让人双方之间的权利义务由当事人协商以合同或其他方式予以约定,由于此种让度多是基于人格权利益中的财产利益产生,并不带有较强的人身关系,故在处理相关司法案例时,也可以基本按照对财产权的转让方式给予相应的认定,所以这种方式可以基本上可以看作对是人格权中纯经济利益的转让和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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