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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中图法》 第三版D922.5劳动法类目修订之我见

  10. 劳动争议处理、劳动监察是劳动法律科学中极其重要的两个组成部分,在我国颁布的《劳动法》中均设专章规定。近年来大量相关文献资料也均集中在这两个内容中;而原分类体系中却未能设类目反映,这不能不是原分类体系的两个重大的遗漏。自1993年国务院发布《国营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及其后的一系列配套规章以来,全国已建立劳动争议调解组织20余万个,地方劳动争议仲裁机构2千余所。仅1992年上半年全国共受理争议案件3千余件。此外,自劳动部1993年8月发布《劳动监察规定》以来,全国组建了240多个劳动监察机构,2万多名专职监察人员,劳动法的监察、检查已经成为各级劳动行政部门、执法部门、国家司法部门的一项重要职权活动,是我国劳动法律、法规得以有效实施的可靠保障手段。综上所述,在劳动法律体系日臻完善的今天,分别增设上述两个大类显得十分必要。
  在增设D922。58劳动争议处理法类目中,考虑到未来分类状况与需要,按照《劳动争议处理条例》中受理方式与程序,将涉及不同内容、类别的文献细分在调解、仲裁、诉讼中是适合的。
  在增设D922。59劳动监察法的类目下,考虑到未来其类下主要涉及监察职权、行政执法两个内容,为便于日后学科发展的需要,将其暂设为监察组织、劳动行政执法两个下位类目。
  (四) 今后《分类法》中有待解决的疑问
  1. 如何对国际劳动公约、劳动保护的归类?据统计:目前国际劳工组织通过的国际公约有172个,我国政府陆续批准加入的有17个。以前类分文献时将其归入国际法或国际经济法中,按现在的学科实际类分和发展将其集中在劳动法类目中还是在国际法类目下单独设类?需要进一步探讨说明。
  2. 对各国劳动法文献应确定一个原则,是依类按国分;还是依国按类分?也就是在《中图法》两套分类体系中使用那套体系更科学的问题。
  3. 台、港、澳劳动法应如何归类更实际,是并入劳动法各类中;还是按原分类表中归入地方法制加地区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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