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 劳动争议处理、劳动监察是劳动法律科学中极其重要的两个组成部分,在我国颁布的《
劳动法》中均设专章规定。近年来大量相关文献资料也均集中在这两个内容中;而原分类体系中却未能设类目反映,这不能不是原分类体系的两个重大的遗漏。自1993年国务院发布《国营
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及其后的一系列配套规章以来,全国已建立劳动争议调解组织20余万个,地方劳动争议仲裁机构2千余所。仅1992年上半年全国共受理争议案件3千余件。此外,自劳动部1993年8月发布《劳动监察规定》以来,全国组建了240多个劳动监察机构,2万多名专职监察人员,
劳动法的监察、检查已经成为各级劳动行政部门、执法部门、国家司法部门的一项重要职权活动,是我国劳动法律、法规得以有效实施的可靠保障手段。综上所述,在劳动法律体系日臻完善的今天,分别增设上述两个大类显得十分必要。
在增设D922。58劳动争议处理法类目中,考虑到未来分类状况与需要,按照《劳动争议处理条例》中受理方式与程序,将涉及不同内容、类别的文献细分在调解、仲裁、诉讼中是适合的。
在增设D922。59劳动监察法的类目下,考虑到未来其类下主要涉及监察职权、行政执法两个内容,为便于日后学科发展的需要,将其暂设为监察组织、劳动行政执法两个下位类目。
(四) 今后《分类法》中有待解决的疑问
1. 如何对国际劳动公约、劳动保护的归类?据统计:目前国际劳工组织通过的国际公约有172个,我国政府陆续批准加入的有17个。以前类分文献时将其归入国际法或国际经济法中,按现在的学科实际类分和发展将其集中在
劳动法类目中还是在国际法类目下单独设类?需要进一步探讨说明。
2. 对各国劳动法文献应确定一个原则,是依类按国分;还是依国按类分?也就是在《中图法》两套分类体系中使用那套体系更科学的问题。
3. 台、港、澳
劳动法应如何归类更实际,是并入
劳动法各类中;还是按原分类表中归入地方法制加地区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