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 对原D922。55“劳动
保险法令”类目做了原则性修订,更名为“社会保险法”。其主要理由:原类名太窄,给人的理解仅局限与某一类劳动关系中的保险;而在劳动法学体系中,原类目概念所包含的劳动保险还应涉及有更广泛的内容,像:待业保险、病伤保险、养老保险、生育保险、死亡遗瞩保险等。在我国新颁布的
劳动法中将其定义为社会保险,其中容纳了原劳动
保险法的内涵。随着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发展,我国社会保障法制度将日益完善,设立社会保障法的上位类来取代社会保险法将是一个待探讨的大问题。在目前情况下,为便于进一步细分需要,可在类下以增设五个小类目为宜。
7. 保留D922。56“
工会法”。主要理由:伴随着我国各企业制度改革的深化,工会的作用将极其重要,其运作过程中主要表现在劳工组织建设与组织调解方面。另外,除工会的重要作用外,其他形式的劳动组织,如:职工代表大会、企业管理委员会等,也是我国企业职工参与企业重大事项、解决劳动纠纷、实现国家主人公的重要组织形式。根据未来文献类分需要,在此增设工会组织、企业民主管理两个细分类。
8. 对原D922。57“职工文化
教育法令”做原则性的更改。其主要理由:在于原类名定义过窄,取名不规范,与劳动法律体系中的学科名词不一致。新类名“职工培训法”包括有:技术学校、岗前培训、待业培训、在岗培训、技术考核等内容。而原有类名错给人以“文化学习法规条文“的理解,误导了劳动法律体系中对职工技术培训的范畴。故此,在原类号不变的情况下修正类名,增设就业培训、在职培训、技术考核三个细类,并对部分细类做了参见说明。
9. 撤消原D922。58“社会福利法令“。其主要出于几点考虑:
a. 传统上理解的“社会福利”更多的是指社会民政工作范围,而在劳动法律体系中包含有“职工福利”
b. 随着我国社会保险与保障体制的完善,福利的内容更多的应体现在社会保障与社会保险等大类之中,不应在此单独设类目。
c. 将其并入社会保险法类目之下,笔者认为较为适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