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国内社会科学研究系统与其它。在这个系统中以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为主,加之各地21家社科院法学研究所(空),它是国内法学学术性研究的一支重要力量{见附表五}。其中除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与上海社科院法学研究所规模较大、科研人员较集中外,其它地方科研所(室)的设置均小,一般仅为20余人左右,除社科院所属法学研究机构之外,其它有关政府部门或一些专业学术团体也分别针对本行业、本部门、本社团实际需要设有专业性的法学研究机构,我们将其归入社科研究系统之中,不再单独论述。这些机构有些是政府部门与院校合办或挂靠的,有些是独立设置的,有些是挂靠在社团之中的或其它存在形式下{见附表五}。如国家环保局与武汉大学合办的环境法研究所、中国国际商会所属的
仲裁法研究所、中国管理科学研究院所挂的台湾法研究中心、福建省政府所属的台湾法研究所、中国法学会研究部以及由上海人民检察院牵头,上海数家法学部门组织的我国第一家金融法制研究中心。等。由于其机构分布较散,有些学术研究的领域较窄,目前难于得到较准确的统计,这里只能一带而过。
三、存在的部分问题及结论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新时期法制建设成就的快速发展,上述的统计与简论肯定还有较大遗漏与缺陷,有些材料也过于陈旧;然而其基本框架与思路还是经得起推敲的。从上述简论出发,我们也可看出当代中国法学研究机构在设置体制、组织结构、学术活动、人才培养上所反映出的一些问题,由于笔者水平及篇幅所限,只能简单归纳出以下几点:
1. 当代中国的法学研究机构20年来发展到100余家,这在国内其它学科领域中恐怕是独一无有。然而众多研究机构除行政性主管部门之外,在学术领域却处于群龙无首之地,缺乏有力的相互协调、促进交流的管理部门。有些科研机构难于发挥出其专业学术研究的力量,处于自生自灭或沦为其主管部门的行政附属。这种状况就不能不令人深思:是否应建立或提出创立一门法学科研组织学或法律科学学来统一目前国内法学研究机构的体系与观念。为将来能有一个全国性的科研机构学会,从国家整体法制建设的角度来加强统一领导、保障众多科研活动的协调发展而做准备。
2. 大量研究机构中不乏有虚设现象.特别是一些应用法部门,很少见到其学术研究成果或其学术活动。这种情况也不排除在普通高校中设置的大量研究机构中是否存在有为争取援助资金而虚设的挂牌机构。
3. 从研究机构本身来说,缺乏自我宣传的能力,有许多机构均未设有学术性刊物或内部资料编辑部门。这里一方面是主管部门的重视不够;另一方面则在于研究机构本身缺乏积极的措施,在促进横向性学术研究交流上的主动性差,导致“闭门造车”禁锢了自我的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