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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代中国法学研究机构简论

  1978年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法律学科与其它学科一道迎来了新的历史时期。党和国家各级领导人员及其全国广大法律工作者、法学研究人员以极大的关注和热情投身于中国法制现代化的事业中。在全国各级、各类型法学工作者的不懈努力与拼搏之下,新时期的中国法学研究机构经过七十年代以来的恢复、重组和八十年代中后期以来的深化、调整和拓展,呈现出了繁荣兴旺的局面,取得了举世注目的成就。我国百余家法学研究机构强大部分成立于这个时期。本文将重点简论这个时期我国法学研究机构的组织形式及其分布状况,以展现当代中国这个专业学科研究机构的基本概况。
  一、我国法学研究机构的特征
  我国法学研究机构在形式上的特征均表现为以 所、室、中心的机构名称出现。一般称为 所的机构大多为独立设置的科研体制,这其中包括综合性法律学科所、专业性法律技术所、部门性法律所等。所内大多设有分学科研究室或研究中心,并设有自己的行政与科研管理体系,大部分所均具有各自的学术刊物或内部通讯。国内比较大的研究所主要分布在国家司法系统、政法高等院校、社会科学研究部门之中。如: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自1977年恢复以来,现拥有研究人员119名,其中正副研究员81名,内设10个研究室、5个研究中心、两个期刊编辑部。
  其次为 研究室或研究中心,这类研究机构大多建置规模较小,有时仅为数人组成,科研人员多为兼职或兼聘,在机构内均没有独立的行政与科研组织体系,大多作为其主管部门附属科室而展开研究工作(当然也不排除某些较大规模的研究中心设置有独立的科研体制。如福建省人大常委会所属的福建省台湾法研究中心、北京大学科技法研究中心等)上述研究室或中心有一个共同的特点,就是科研对象均集中在法学新学科或交叉学科、边缘学科的范围之内,在某种程度上具备“小而专”的研究优势。
  我国法学研究机构在隶属关系上的最大特点在于它主要集中于国内三大行政系统内,既:国家司法系统(包括党、政、军有关法律部门几政府工、检、法,司各级法制部门),普通高校系统(包括综合大学、政法院校与其它专业院校),社会科学研究系统(包括国家与地方社会科学院)。除次之外,还有少量的专门性研究机构散布于其它政府部门或社会团体之中。:如中国国际商会所属的仲裁法研究所、中国管理研究院所属的台湾法律研究中心等。
  二、我国法学研究机构的分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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