尽管在不同程度上已经触及到了法律与文学,但就总体而言.上述著述都在不同程度上缺乏法律与文学的理论自觉(强文略有例外)。例如,梁作虽然利用了中国古代笔记、故事,这些材料在一定意义上可以说是文学的文本,但是作者的短论常常流于杂感和随想,且侧重于法律文化的讨论,与法律往往只有若即若离的联系;刘的《西窗法雨》相当善于从各种法律故事提出具有法理学意义的问题,但由于报刊专栏的篇幅限制,未能也不可能深入分析;贺文涉及了、但其关注点并不在“作为文学的法律”,自然就放过了其中可能隐含的一些问题;汪世荣的研究同样有这个问题;徐的论文最关注法律与文学,但从其专业出发,他更多是从法律史学的角度进入法律与文学,关心的是从史学的进路处理古代文学作品,开拓了法律史研究的材料,未能从理论上考察这一领域,没有提出法学理论的新问题。强文的理论思考则在女权主义和法律与文学这两个法理学分支之间游离,并侧重于女权主义考察。[8]
在这一时期,也许最值得注意的中国的法律与文学写作者也许是当时执教于香港大学法学院的冯象。尽管他在这一方面的有关作品并不很多,但由于他横跨两个专业的学术训练背景(哈佛英国文学博士和耶鲁法律博士)以及他年轻时的文学爱好,[9]使得他的这些不多的作品中的每一篇都显示出相当深厚的法律理论和文学理论的功力,敏感的艺术感受力,乃至娴熟的叙事技巧。例如《生活中的美好事物永存不移》[10]从作者的法律专长知识产权出发,讨论了文学艺术与广告的边界,甚至涉及到关于文学和广告的意识形态问题;又如在《秋菊的困惑与织女星文明》,[11]作者以小见大,进一步分析了“秋菊”困境的社会构成(为什么秋菊得不到村民的理解)和历史构成(秋菊是如何在现代化法治话语中变成“法盲”的),并且深刻地指出了现代资本主义法治话语的意识形态特征以及其中隐含的悖论;不仅如此,他还娴熟地用蒙太奇的手法把秋菊同美国电影《接触》勾连起来,从时空上的无关创造出意义的相关,造成一种相当奇特的阅读效果,表现出一种在当代中国常规法律论文中所不见的叙事和论证方式。在这个意义上,冯象实际上已经涉及到当代法律与文学的另一个问题,即叙事(narrative)的问题,或“通过文学的法律”。而他自己的专业——知识产权——至少有一部分就是“有关文学的法律”冯象的长篇论文《法律与文学》[12]则在中国第一次系统、概括且全面地介绍了美国的法律与文学运动诸多问题;并在文章中进一步提出了他的关于法律与文学的一系列比较系统的具有理论潜质但未展开论述的看法。其视野的开阔和深入,其叙事和论证的方式,在我看来,甚至超出了目前美国的法律与文学运动勾勒的边界。
既然提到了美国的法律与文学运动了,就不得不多说两句。尽管法律与文学的题目在美国法学界早就有了,[13]但是作为一个法学运动或领域或流派,却是自1970年代以来主要在美国法学院内发展起来的;目前,美国各主要法学院都设有法律与文学的课程,反映了这一运动的广泛影响。对这个运动,冯象已经作过很好的概述,[14]无需我在此再多说什么。在此,我只想交代一下这个运动对我的影响以及与我目前这一研究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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