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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是社会法?——兼问于敏博士

  具体说来,矫正功能又分为保护公益和扶助弱者。公益可以分为自然公益和社会公益,前者是指自然资源和环境的保护。竞争容易造成资源浪费、环境恶化,这就需要对盲目行为和短期行为进行规制,抑制人的贪欲。我们所说的能源法、环境保护法等,都是自然公益法的范畴。社会公益是指人参与社会关系所依赖的公用设施、公共医疗和教育资源等。因为这些公益项目投资巨大、公益性强,个人主体缺乏投入和建设的积极性,单凭自愿的话,只会导致这些公益资源的匮乏,所以就必须通过规范为特定主体设定提供这些资源的义务。目前所说的公共财政法、医疗卫生法、教育促进法等,都属于社会公益法。
  扶助弱者也是社会法的矫正功能之一。弱势群体是一个特殊的群体,又是一个不得不顾及的群体,否则,社会不可能和谐。但是,现在这个词汇也有些泛化的倾向,什么人都喊自己是弱者。因此,有必要对弱者这个词予以清理。通常所说的弱,是指经济贫困。但是,并非只有经济贫困才能限制人们参与社会活动的自由和能力,年龄状况、精神状态、身体发育也会使人处于弱势的不利境况:年幼的婴儿、年老的长者、精神病人、身体有缺陷的人等等。这些人可能在经济上都不困难,但是他们参与社会关系的能力,的确是受到了很大的限制。另外我们也必须明确,强和弱是相对的,可以转化的。年幼的儿童会长大成人,身体健全的人也有可能在一次事故中丧失肢体。但是无论怎么说,在面对弱者这个词的时候,我们必须警惕:不能让别有用心的人钻了空子,也不能滥施同情,否则,都将造成社会资源的浪费。
  传统的法律体系,无论是公法还是私法,都不具备扶助弱者的功能,而新兴的社会法却可以负此重任。未成年人权益保护法、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残疾人权益保护法、收入分配法、劳动保障法,等等,都是属于社会法的范畴,而且,随着时间的推移和社会进步,这个范畴只会越来越壮大。
  社会法规范是怎样建立起来的呢?前已述,核心在于保护公益和扶助弱者的法,就是社会法。社会法当然可以与民法、刑法等并列,成为一个一级法律部门,在这个部门之下可以设立社会法二级部门。但是,我们不可以忽视另一种形式,就是在民法部门或者刑法部门的法律文本中,附带某些社会法规则条款。这会使得这些部门与时俱进,带有社会性、人本性。但同时,我们也不可以主次颠倒,因为其他法部门的规范中含有某些社会法条款,就因此把人家收拢到社会法旗下,壮大社会法门派。眼下的《劳动合同法(草案)》恐怕就面临着如此窘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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