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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是社会法?——兼问于敏博士

  宋东律师确实表达了我的部分担忧,但宋律师很忙,没有深入探究。虽素不相识,我愿意在他的寥寥数语之下,作进一步的探讨。
  在本文中,我不打算在顺向思维中探讨劳动法的属性,顾名思义,劳动法就是调整劳动关系的法,而劳动关系的属性,我已经在另文中阐述(见《论劳动关系的界限——兼评博客作家们对《劳动合同法(草案)》的部分批评》)。本文重点探讨社会法是什么,明了这一点,又知道劳动关系的属性,那么头脑再简单的人,也自然明白劳动法是否应归于社会法的旗下。
  社会法,当然也是先在西方一些法治状况相对理想的国家发展起来的。封建社会是王权社会、特权社会、等级社会。权利意识的觉醒,迎来了资本主义社会,而资本主义社会的建立和发展又巩固了权利,但这是一个过程。初级阶段的权利是片面的,是资本权利,这种权利的不平等性,导致了阶级对立,引发无产者的革命。这种争斗也时常使资本主义社会处于风雨飘摇的危境之中,为了继续维持自己的既得利益,为了缓和矛盾,资本家们开始反省自己的行为,开始更多的关注工人们的生活,给工人们相当的福利;再后来,工人们也意识到,阶级斗争只是解决问题的最后手段,而现实的许多问题,并不必然需要最后手段才能解决,毕竟,自己也是社会动荡的埋单者之一。人类理性到这种时候的时候,一切矛盾看起来,都不是那么的不可调和了。宽容和理性战胜自私和偏执,人们逐渐建立起一种社会权利的概念,人们除了关注个人权利之外,开始关注社会权利。有人称这是权利本位向社会本位转变,我不赞成这种本位的说法,准确的说,人家是兼顾,在争取和享有个人权利的同时,也愿意关注社会权利。这样,一系列固化此种权利的法就呼之而出了,例如社会保障法、各种弱势群体的权益保护法、环境保护法、资源保护法,等等。可以这样说,社会法是对偏执追求个人权利反思的产物,也是个人权利的一种妥协和让步。
  既然是一种反思,那么它必然承担矫正的功能。矫正什么?由于既有规则仅仅能建立机会平等、形式平等,而人们期待的是现实平等、实质平等(见拙文《论平等》)。通过什么来实现人们的这种期待?途径之一就是制定社会法,社会法的特点之一,就是单从法律规范的表面和形式来看,权利义务是不对等的,但这种规范的实施的确可以达到某种程度的现实平等和实质平等。通俗说来,大概是个“和谐社会”的意思。或许有人会说,矫正是法皆有的功能,但是注意:传统上的公法或者私法,矫正的对象是行为,而我们说社会法矫正的对象是社会关系,是对不平等的社会关系予以矫正,使之达到大致平等的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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