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的主要交易方式就是公开招标。根据我国目前的政府采购信息披露制度,凡是必须公开招标的政府采购信息,采购主体只要选择在前述任何一家媒体上全面真实地公布,就是符合法律规定的。这样一来,国内外的广大供应商如果想有效地获取详细、真实、全面的中国政府采购信息,每天必须花费大量的时间阅读这十家以上的官方报刊和网络。同样的道理,我国的公共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如果想对公共采购市场实施有效的监督和管理,每天必须全面、认真地浏览这些官方媒体所披露的全部政府采购信息。实践中,由于不同的主管部门享有不同的行政职权,不同的官方媒体享有不同的资源,采购主体往往同时在两家以上的指定媒体发布公开招标的政府采购信息。其结果势必会造成政府采购信息的重复披露、公共资金和公共管理资源的极大浪费,以及政府采购效率的降低。与此同时,也会增加广大供应商的额外管理成本。可见,现行政府采购信息披露制度的最终结果必然严重影响和阻碍我国政府采购制度的发展进程。
综上所述,我国政府采购信息传递渠道显得有些杂乱无章,缺乏统一性,实际上还未能从法律上建立起集中的政府采购信息获取制度,现实的政府采购信息披露制度存在两部法律(即《
政府采购法》和《
招标投标法》)的严重冲突,以及两部行政规章(即《
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和《招标公告公布暂行办法》)的激烈碰撞,从而造成信息不对称和行政主体之间监督职责的错位。同样,两部法律和行政规章在信息披露方面的法律责任也不同。为了从源头上解决两部法律、行政规章相互之间所存在的矛盾和冲突,达到监督主体、监督程序、监督规则、法律责任、救济途径的一致,笔者认为,我们必须将《
招标投标法》统一到《
政府采购法》中。因为我国《
招标投标法》所规定的公开招标采购信息必须披露,其实质是要对纳税人负责,实现公共支出的透明和公共采购的效率目标,这也是我国《
政府采购法》所要追求的目标。由于政府采购的交易方式包括公开招标,外延远远大于招标投标,招标投标只是政府采购的交易方式之一。为了实现我国政府采购法律制度的统一,我国应将两部相同位阶的法律合二为一,从而才能从根本上解决前述的问题,也才能在我国真正建立起透明、规范、科学、统一的政府采购信息披露制度。(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