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步就是将所获得、并精心挑选的这些观念,通过概念和体系构造移植到法律中来,“根据其自身规律”,“并依据普遍的、宏观的观点来构建统一的德国行政法”。在此应该注意的是,迈耶的目的绝不是要重新杜撰现实,这种构建的概念和体系在给定的范围内应该是清楚明白的,但是又不要将现实削足适履地放进概念体系之中。在已经受考验的这些概念的进一步发展过程中,迈耶看到了一条最好的道路,即在法律现实性的发现和创造方面保持适当的平衡。
总而言之,迈耶的方法所取得的成就恰恰在于通过缩小视野,将法的内容转换为法的形式。因为只有这样他才能透视和有把握地安排法的材料,其进一步的好处在于:他首先试图瞄准的是法的这种方法,不是需要费尽九牛二虎之力的革命所产生出来的东西。Heyen在一个定义中说,迈耶的方法是“历史-现实性的构造的法理学”,其中规定关系是制约性的东西,反之观念是为运作操作的因素。
迈耶最高抽象层面的两个概念,同时也构成他的法学指导性的原则是:他的现代国家理念(Die Neuzeitliche Staatsidee)和法治国理念(Die Rechtsstaatsidee)。在此基础上,迈耶总结出行政法的基本特点。同时他借鉴德国民法的方法,将行政法分为总论和分论。在总论中讨论行政法的基本理念和原则,在分论中具体讨论行政法的部门法。但是就是在部门法中,他也不是像他的前辈们那样,只是将部门法加以分类和描述,而是从实证和规范的角度,进行体系上的构造。迈耶的这种法学方法开创了现代德国行政法的道路,至今仍被主流法学教科书所采用。他所创立的法学术语,已经成了今天行政法的基本用语。
奥托•迈耶的方法也招致了许多批评。与他同时代的Georg Meyer 曾说道:“奥托•迈耶对行政法制度的法学建构无疑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但是这种方法变成了独于一尊的方法,则不足为训。如果行政法只是从形式上进行法学研讨,完全缺乏与行政学的联系,不免令人遗憾。” Jellinek 认为,迈耶的现代国家观念过于夸大国家万能,过于法国化。迈耶作为个人权力的主观公法理论不过是“从泥沼中抓住自己的头发”,迈耶通过行政法进行法律保护也是不能令人满意的,因为他企图将所有的东西简单统一起来。考夫曼批评说,迈耶的类型构造完全不顾行政法的现实性,在其方法上尤其如此。迈耶过分地接收法国行政法,从而歪曲了德国行政法。福斯多夫(Forsthoff)在1973年出版的行政法教科书中,对迈耶的批评更为尖刻。他说,迈耶不过是用一些特殊的行政法关系和公法制度的概念不充分地掩饰了在法治国体系下法律中出现的空档,其结构方面首当其冲。行政法学很长一段时间一直都是在坚持迈耶的概念结构,完全脱离了实际。认为 “迈耶的行政法学是时代的产物,现在是有必要摆脱他的时候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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