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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劳务中介市场调研报告

  三、劳务中介市场混乱、劳务诈骗猖獗的主要原因 
  (一)某些政府部门思想上重视不够,危害性认识不足,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这是造成本该很好解决的非法职介和劳务诈骗活动多年屡禁不绝的最主要原因。 
  我们在调查中发现,许多政府部门认为劳务诈骗分子诈骗外来劳务工几十元或者几百元数额小,勒令退还就可,无足轻重,对于劳务工被骗的危害认识不足,因而在面对新形势下的非法职业中介和劳务诈骗素手无策,更没有积极研究对策,相互推诿扯皮。而在新形势下劳务诈骗分子能够顺利实施一系列复杂的程序使其表面形式合法化、手段更具有欺骗性,并且能够诈骗多年,则与政府有关部门的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甚至成为劳务诈骗分子的“保护伞”有相当大的关系: 
  大多劳务诈骗分子尽管使用虚假身份证或者他人身份证成为法定代表人,虚假出资(有的公司注册资金几十万、几百万),有的营业地点与实际注册地点不一致,但依然可以顺利取得营业执照;在所谓的经营过程中有的超范围经营,有的随意设立分公司,经常换营业地点,有的被投诉诈骗几次到几十次依然合法“营业”。 
  根据《劳动法》、《深圳经济特区劳务工条例》、《深圳经济特区劳动合同条例》等有关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务工有严格的条件和程序,政府职能部门有规范用人单位用工行为的职责,但劳务诈骗分子可以轻易取得用工证明,任意招工,可以不凭用工证明轻易在政府办的报社、人才市场、职业介绍所、路边广告栏刊登招聘广告;根据规定政府职能部门可以对劳动合同进行鉴证,监督劳动合同的订立和履行,但在调查中没有发现一个劳动合同被鉴证过,内容违法、带有明显欺诈性质或者有陷阱的由政府职能部门制发的标准劳动合同被劳务诈骗分子堂而晃之地作为诈骗工具使用(许多被骗劳务工就是因为有政府制发的标准劳动合同而丧失警惕才上当受骗);根据规定政府职能部门对用人单位招用劳务工收取报名费或者押金的不但要责令返还而且要给予行政处罚,但在实际工作中因为多方面的原因仅仅责令返还部分押金了事。 
  根据《深圳经济特区出租屋管理若干规定》,物业出租人对承租人利用出租场所进行职业(人才)介绍、招聘、培训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不予制止又不向公安机关报告的,房屋租赁管理部门可以对物业出租人进行处理,但据我们调查还没有发现哪个物业出租人制止过劳务诈骗或者向公安机关报告也没有因此被处理过,只要不是公开要开非法职业介绍所,劳务诈骗分子都可以租到房屋、以真实或者虚假营业执照的所谓贸易公司进行违法犯罪活动。 
  据劳动部门和部分派出所反映,在罗湖和福田一带进行劳务诈骗的不管变换什么方式基本上是固定的一批人,有的甚至行骗七、八年,有的因为劳务诈骗及其引发的打架、敲诈勒索、抢劫、贸易公司带黑性质等被追究过法律责任,劳动部门和工商部门的一些执法人员、派出所的部分辖区民警和保安员大多都熟悉他们,但他们依然能够在劳动、工商、派出所等政府部门及其部分执法者的“关注”下继续肆意进行劳务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在市政府组织专项整治或者打击时,部分劳务诈骗分子能够事先得到消息,有的暂时“停业”,有的逃之夭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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