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行为人有无履行合同的实际能力或者担保。在司法实践中,应如何判断行为人是否具有履行合同的实际能力或者担保呢?下列情况应视为行为人有履行合同的实际能力:①行为人在签订经济合同时即已具备履行合同所需要的资金、物资或技术力量。②行为人在签订合同时虽不具备履约能力,但在合同履行期限内能够合法地筹集到履行合同所需的资金和物品。③即使行为人不能按照合同规定实际履行义务时,自己或他人能够提供足够担保(包括代为履行和赔偿损失)。行为人明知自己没有履行合同的实际能力,而且也根本不去创造条件履行合同,非法将他人财物占为己有的,应以合同诈骗罪论处。但是仅仅以此为根据去下判断,也会有失偏颇。因为履行合同能力的有无和大小是受主客观各种因素制约的,并且处于一种可变状态。因此正确区分合同诈骗罪与合同纠纷还必须考察其他因素。
第二、行为人是否采取了欺骗手段。利用合同进行诈骗的人,其手段一般是:①无中生有,编造虚伪的事实。如根本没有对方所需的货物、货源,却谎称有货,价格优惠,能及时供应;根本没有经营资格或条件,却设置集资合营的圈套,制造能提供技术和设备的假象。②有意隐瞒真相,以假充真。如假冒厂长、经理、采购员、促销员等身份,甚至打着名人、“高干家属”等招牌欺骗对方,伪造工作证、介绍信、银行凭证等证件和印章使对方上当。③规避法律,利用对方的疏忽或不熟悉
合同法,伙同对方代理人、代表人在合同条款中大做手脚,通过这些手法,以合同的合法形式掩盖骗取对方财物的实质。当然,如果我们收集的证据证明行为人并没有实施任何欺骗行为,即使合同没有履行,也只能够按照合同纠纷处理,不能够以合同诈骗犯罪论处。
第三、行为人是否有履行合同的实际行为。一般来说,凡是有履行合同诚意的,在合同签订以后,总会积极创造条件去履行合同。即使不能履行,也会承担违约责任。而利用合同进行诈骗的人,在合同签订后,根本不去履行合同,即使有履行合同的行为,也只是象征性的。签订合同后得到的财物一到手,即逃之夭夭,或大肆挥霍,或作与合同毫不相干的其他用途,特别是用于违法犯罪活动,根本无力偿还。对于这种情况,不论其有无履行合同的实际条件,均应以合同诈骗罪论处。
第四、标的物的处置情况。在行为人已经履行了合同义务的情况下,行为人已经合法取得了依法转移的财物所有权,当事人对其处分固然无实际意义。但若当事人没有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只履行一部分合同,则当事人对其占有他人财物的处置情况,一定程度上反映了他当时的主观心理态度。不同的心理态度,对合同标的的处置也必然不同。合同诈骗犯由于具备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故意,因此,行为人一旦非法取得了他人财物的控制权,则通常将其全部或大部分任意挥霍,或从事非法活动,偿还他人债务,有的则携款潜逃,根本不打算归还,有这样的情况就说明行为人主观上有故意。
第五、行为人在违约后有无承担责任的表现。一般来说,具有履行合同诚意的人,在发现自己违约或经对方提出自己违约时,虽然从其自身利益出发,可能进行辩解,以减轻自己的责任,但却不会逃避承担责任。在自己违约确凿无疑之后,会有承担责任的表现,并有一定的承担责任行为。而利用合同进行欺骗的人,由于明知自己根本不可能履行合同或全部履行合同,也根本没有履行合同或全部履行合同的诚意,在纠纷发生后,行为人往往会想方设法逃避承担责任,使对方无法挽回已遭受的损失。
我们在收集合同诈骗犯罪主观方面的证据、认定其主观故意的时候,一定要注意及时收集犯罪嫌疑人口供之外,还要结合以上五点去反证,去戳穿犯罪嫌疑人的谎言。
关于围绕
刑法的四个犯罪构成要件来采取侦查措施收集证据,在这里也特别强调两点:第一、我们要把犯罪构成要件事实与案情相互区别开来,这是两个不同的概念,我们要查明的犯罪构成要件的事实只是案情事实的关键部分,是基本的案情,实际上就是定性证据事实,然而有些案件情况不一定是犯罪构成的要件。例如,张三于某一天采取虚构经济合同的手段骗取某个残疾人的企业定金50万元后逃匿。在这个案件中,有很多案件事实,但真正对犯罪构成有意义的只是:张三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利用虚假合同实施了诈骗手段,诈骗数额较大,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不是构成要件的案件情况对定罪无意义,但对于量刑或者诉讼证据可能有一定的意义。我们除要收集犯罪构成要件的事实外,还应当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去收集案件所需要的其他证据事实,如被诈骗的具体数额啊,犯罪构成要件只关心这个数额是不是较大或者巨大,多少具体数额不重要,案情中还包括有没有什么法定的从重或者从轻的案件事实啊,等等,虽然这些证据对定性不重要,但对于查清案件的事实是需要的。第二、在办案实践中,我们不能够这样按步就班地机械地调查取证、收集证据,如果这样的话,也太机械,而且收集证据的要求在我们公安侦查的每个阶段和检察院起诉、人民法院审理的各个阶段是不同的,对我们公安而言,收集证据的要求是最低的。根本没有必要也没有可能按照这四个犯罪构成要件的要求全部收集完,而且即使全部收集了也不可能说就可以让犯罪嫌疑人马上坐牢了。但是,不管如何,关键的是我们查处经济犯罪案件在调查取证的时候,我们心里要有这样的概念,在收集证据时候往往是综合性的,但一定要围绕四个犯罪构成要件来收集证据,只有这样,我们收集的证据才能够形成完成的证据链条,我们要证实的犯罪所需要的证据才是确凿、充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