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经侦支队现在开始规定了许多办案方面的规章制度,如立案之后主办侦查员要制订侦查计划,我不知道我们的同行是从什么样的角度或者围绕什么样的核心去制订侦查计划的。包括侦查计划在内,就象我们刚才谈到的那些现象,我们立案侦查之后到底该做哪些事情?对犯罪嫌疑人或者有关证人做笔录时候到底该问什么内容?我们采取各种各样的侦查措施的目的是什么?我们怎么样收集证据才能够算是收集的证据符合破案条件、侦查终结条件、批捕条件和移送起诉条件等?也就是说,该收集哪些证据才能够说明我们收集的证据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条?等等,这些问题的解决有什么渠道?
办好经济犯罪案件的侦查策略?我们在今天刚开始的时候也谈到了,很多人都有自己的一套经验,我在这里谈谈我个人的一些想法,给各位参考。我个人感觉,我们要办好经济犯罪案件,侦查策略应当围绕“证据、犯罪嫌疑人、钱”三个方面展开。也可以这么来说,“证据、犯罪嫌疑人、钱”三个方面是侦查各种经济犯罪案件的核心和灵魂。当然,从广义上而言,犯罪嫌疑人和钱在一定程度上也是证据,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和辩解就是证据,但我个人经过侦查实践认为,把“证据、犯罪嫌疑人、钱”分开并围绕这三个方面来进行是侦查各种经济犯罪案件的较佳策略之一。我们办理所有的经济犯罪案件,都必须要能够证明这三个方面的问题。那我们在制订侦查计划的时候,我们在采取侦查措施的时候,我们都应当围绕“证据、犯罪嫌疑人、钱”三个方面展开。这个是我个人的体会,不一定对,包括我们在向各级领导汇报的时候,采取这三个方面汇报,这样汇报思路还是比较清晰,领导也容易接受。
(一)证据
收集证据工作是侦查各种犯罪的一项重要任务,它既是侦查的起点,又是侦查的中心环节。围绕证据来开展侦查工作,我们怎么样来围绕?就象我刚才谈到我们公安机关存在的一些现象一样,我们要采取许多侦查措施,在这之前我们首先要清楚的是我们这样做的目的是什么?要证明什么东西?就如做笔录一样,我们该在笔录里面问什么?怎么样问?要达到什么样的目的?那也就是说,我们怎么样收集证据才能够说明我们收集的证据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条?才能够算是收集的证据符合破案条件、侦查终结条件、批捕条件和移送起诉条件等?我认为,不管是做笔录也好,还是采取其他措施调查取证也好,我们收集证据一定要掌握一个基本原则或者说是放之四海而皆准的真理:围绕我们要侦查的犯罪的四个犯罪构成要件来进行。这个也是最基本的要求,我们要侦查某个经济犯罪,我们采取各种各样的侦查措施的主要目的就是要证明这个犯罪的四个要件,你收集的证据能够来证明你侦查的这个犯罪案件符合四个构成要件,那你基本上就成功了,你就可以破案了,甚至说你可以把犯罪嫌疑人送上法庭了。我们明白了这个目的,我们采取的侦查措施,包括做笔录才有一个目标。那我们怎么样来围绕
刑法的四个犯罪构成要件来采取什么样的侦查措施收集证据呢?我们以合同诈骗犯罪为例。
首先,收集合同诈骗犯罪侵犯的客体方面的证据。我们都知道,合同诈骗犯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不仅侵犯了公私财产所有权,更主要的是侵犯了国家的合同管理制度,扰乱了市场秩序。那我们在这个部分,必须要收集嫌疑人侵犯了国家的合同管理制度的具体内容,我们国家《
合同法》有许多禁止性规定,嫌疑人违反了哪些规定。收集了这些证据之后,我们还要收集犯罪对象的证据,或者说我们要证明嫌疑人诈骗的对象也要符合法律规定,我们知道,合同诈骗罪的犯罪对象是对方当事人的财物,我们收集证据时候必须要符合这个规定。财物的具体种类多种多样,它不仅包括具有一定经济价值的有形物品,也包括电力、煤气、天然气等经济价值的无形物品,既包括实物,也包括代表一定经济价值的货币、有价证券等非实物性财物,如什么股票、支票、信用卡等。但是,作为合同诈骗罪的犯罪对象的财物是否可以包括专用技术等无形财产呢?我个人认为,无形财产中的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技术秘密等知识产权是不能够成为合同诈骗罪的犯罪对象的,嫌疑人骗取这些知识产权对权利人的权利所造成的侵犯,完全可以以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来追究刑事责任。所以,我们办案中,如果发现我们收集的犯罪对象不符合财物的规定,那我们就不能够定性为合同诈骗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