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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深圳利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实施犯罪的特点、相关刑事法律规定存在的问题及立法完善建议

  三、有关利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实施犯罪刑事法律规定的立法完善建议 
  (一)比照人民币,对增值税专用发票实行更为严格的刑事保护。一方面,规定变造增值税专用发票和运输、持有、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等行为是犯罪,从增值税专用发票实行完整的全方位的严厉刑事保护。另一方面,降低适用刑罚的“起点”,对利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实施犯罪,特别是伪造、变造、虚开、非法买卖的行为,相关司法解释应当逐步分情况严格规定为行为犯,只要实施就构成犯罪,只有极少数数量的确少、危害后果极小的才构成刑法13条的“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二)对刑法205条给予修改,以司法解释为补充,完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犯罪构成要件。根据刑法205条的规定,“虚开”包括“为他人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虚开、为自己虚开”四种情况,刑法修改时应当分上述四种情况把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规定详细,必要时候以司法解释为补充,完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犯罪构成要件。 
  1、关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主观要件方面。一方面,应当明确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主观上必须是直接故意,间接故意不构成犯罪,以防止打击面过宽。另一方面,应当规定“虚开”之中的“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为自己虚开”两种情况的主观目的必须是有而且能够抵扣税款或者申请出口退税,对“虚开”之中的“为他人虚开、介绍虚开”两种情况的主观目的则不宜要求明知或者应知受票方有抵扣税款或者申请出口退税的资格和动机,否则将使大量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犯罪分子逃脱罪责,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必然会更加猖獗。 
  2、关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主体要件方面。一方面,对“虚开”之中的“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为自己虚开”两种情况的犯罪主体应当明确规定为特殊主体,即必须是具有一般纳税人资格或者出口退税资格的单位,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本质目的是为抵扣税款或者申请出口退税,如果行为人本身就不能够抵扣税款或者申请出口退税,则不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如构成其他罪则以其他罪处罚。另一方面,对“虚开”之中的“为他人虚开、介绍虚开”两种情况的犯罪主体则规定为一般主体,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为他人虚开、介绍虚开” 增值税专用发票都构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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