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
刑法没有明确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主观要件,导致司法实践中争议非常大。我国刑法第205条第一款仅规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对构成该犯罪的主观要件没有明确。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主观上要求故意,是没有任何争议的。出现争议的主要有三个方面:一方面是主观上是要求直接故意还是间接故意,司法实践中出现的大量的接受犯罪分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公司和开票或者受票公司中财务、会计、报税员等部分人员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争议非常大。许多公司在与其他公司进行货物买卖时候,不去严格审查售货单位与开票单位是否一致、售货单位人员是否为开票犯罪分子等内容,或者睁一只眼闭一只眼,可能有问题或者明知售货单位与开票单位不一致也欣然接受,对这些公司的行为能否构成
刑法第
205条“虚开”之中的“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即此类公司主观上是否要求间接故意则存在争议。开票或者受票公司中财务、会计、报税员等部分人员主观上是要求直接故意还是间接故意也在司法实践中争议较大。另一方面,开票方、介绍方对受票方的主体资格(是否具有一般纳税人资格或者出口退税资格、是否实施抵扣税款或者申请出口退税)是否要应知或者明知才能够定罪;受票方是否具有抵扣税款或者申请出口退税的故意才能够定罪,争议也非常大。第三方面,受票方“让他人为自己虚开”,是否要求要有抵扣税款或者申请出口退税的目的,也存在有争议。
(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主体要件规定不明确。
当犯罪主体作为受票方时是否有限制,即是否要求受票方的行为人必须具有一般纳税人资格或者出口退税资格也有争议。如受票方不具有一般纳税人资格或者出口退税资格,让开票公司为其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目的是为虚增业绩(如上市公司,有的上市公司还相互对开)或者偷税等而不能够抵扣税款或者申请出口退税,受票方的行为是否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则存在争议。有的意见认为,
刑法第
205条对犯罪主体规定的是一般主体,任何人都可以构成本罪,不管受票方是什么情况;有的意见认为,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本质目的是为抵扣税款或者申请出口退税,如果行为人本身就不能够抵扣税款或者申请出口退税,则不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如构成其他罪则以其他罪处罚。
(四)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客观要件规定不明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