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犯罪分子反侦查意识非常强,为逃避法律制裁,往往开票方与受票方共同伪造合同、运货证明、出入库单及收付款凭证等各种凭证,造成有真实贸易的假象,欺骗税务机关,一旦案发,公安机关对虚假的涉案公司展开调查时,因登记资料均系伪造而无从下手。加上开票方与受票方相互勾结,有的在实施犯罪时就订立攻守同盟,在人证和物证等多个方面都形成有实际贸易的假象;有的为防止犯罪行为暴露,经常更换业务员、财务等关键涉案人员,案发时这些关键人员均难以找到,加大了破案的难度。
(四)犯罪涉及范围广,社会危害严重。
犯罪分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包括开票单位和部分受票单位,受票单位涉及地域非常广。这些单位一般以2%--6%左右的手续费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而后到税务机关以17%的增值税税率抵扣税款,把黑手伸向国库,大量偷税或骗取出口退税。如以汤某等人为首组成的犯罪团伙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涉及全国29个省、市、自治区的九百多家公司,接受该团伙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近三千份(价税合计五亿七千万元、涉及税额九千万元),而后到税务机关抵扣税款,社会危害性非常严重。
二、当前有关利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实施犯罪的刑事法律规定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我国从实行税制改革开始就大力推行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并以法律、法规及规章等多种形式加强了对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我国刑法专门用六个条文对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重点刑事保护,其中有两个条文规定最高可以判处死刑,党中央、国务院对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推行使用也非常重视,国家领导人曾指示税务机关“要象对待钞票一样管理好增值税专用发票”。虽然对利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实施犯罪活动实行严刑峻罚,党中央、国务院领导高度重视,但实践中利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实施犯罪的活动依然非常猖獗。当然其原因是多方面的,其中就有我国刑事法律规定存在一些问题。在此就有关利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实施犯罪的刑事法律规定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分析如下:
(一)对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重点刑事保护不够,司法实践中存在许多
刑法“盲点”。我国刑法专门有六个条文,其中有两个条文规定最高可以判处死刑,对利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实施犯罪活动实行严刑峻罚,党中央、国务院领导也高度重视,“要象对待钞票一样管理好增值税专用发票”,虽然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价值远远高于人民币(在深圳,一张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可以卖到5至7万元),但我国的
刑法却没有把增值税专用发票与人民币实施同等保护。对于人民币的刑事保护,我国刑法不但象保护增值税专用发票那样规定了伪造、买卖伪造的人民币的行为是犯罪,而且还规定变造人民币和运输、持有、使用假币等行为也是犯罪,但这些相同行为发生在增值税专用发票上却不构成犯罪。司法实践中,对于变造增值税专用发票和运输、持有、使用假增值税专用发票等行为,尽管有时候存在非常大的社会危害性但因为无法可依而无法处理。如我们近几年采取的多次专项打击目前猖獗的部分广东潮汕籍人在赛格广场等地非法买卖假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动中,由于诸多因素无法认定犯罪嫌疑人非法买卖假增值税专用发票,其运输、持有假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证据确凿,虽然涉案金额巨大但也无法处理,导致当前非法买卖假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犯罪活动依然非常猖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