礼治方面,西汉作为中国封建制度的第一个鼎盛时期,政权稳固后几乎全面恢复了礼治,尤其是西汉董仲舒提出“罢黜百家,独尊儒术”,使儒家思想得到空前重视,董仲舒提倡礼教、等级观念,提出了“《春秋》决狱”、“论心定罪”的司法工作原则,法治被极度冷落,他建立的“三纲五常”秩序观点,成为封建立法的根本原则。东汉瓦解后,两晋和南北朝时政权分别出现一定稳定期,礼治的种子遂再次发芽,晋代统治者认为“礼治”是法制的灵魂,立法及执法效果之优劣,完全系于礼,因而“纳礼于律”,礼成为法的指导思想, 南北朝统治者“八仪入律”、“官当入律”,进一步加礼于律,法治思想再次被排挤。
3、隋唐时期。隋再次经历了南北朝的战乱,自然需要司法稳固自己的统治。隋文帝杨坚589年统一中国后,表达出一定的法治思想,他主持重新修订了《开皇律》,重视法制建设,要求官员要通晓法律,依律办事。但隋文帝晚年猜疑心加重,不再依法而治,成为一个立法又毁法的典型。其后世隋炀帝更是施行暴政,二世即亡。唐朝是我国封建社会的最鼎盛时期,也是封建立法的最完备阶段。《唐律疏义》是当时世界上影响非常大的法典。但唐代并非一个完整意义的法治国家,仍然存在礼与法的冲突,只是相对柔和一些。原因是唐统治者在立法时,较好地把礼治思想贯穿进了法治之中,把礼的思想用法规的形式表达出来。如《唐律》中《律疏名例》篇就开宗明义地指出:“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德礼与刑罚之间的关系是“本”与“用”的关系,即根本与辅助、主导与派生的关系,法治被摆在了派生位置。 唐在立法技巧上把礼与法之争做了较好化解,但思想上的争论仍然没有停止,如魏征提倡“法贵宽平”,主张依法科罪,“不严讯,不旁求” ,后世的韩愈则主张礼法兼用,德礼为先,重在治心,白居易则提出中庸观点“刑礼迭相为用”,礼治与法治仍在斗争之中。
4、宋元时期。宋统一了战乱的五代时期,建立了统一的中央集权,宋代的法律,从形式上基本延用《唐律》,但在司法实践和法制思想上,礼与法的斗争也始终未曾停止过。宋初王安石积极推行法治,主张完善法度,反对《春秋》决狱,设置了律学并积极培养法律人才。但与王安石同期的司马光则坚决反对变法,他提倡一切从旧制,强调恢复礼治。二人迭相执政,代表各自的政治集团进行斗争,其过程其实也是礼与法的斗争过程。之后的朱熹,被称为“集诸儒之大成者”,他提出“存天理、灭人欲”,主张“义理决狱”,以“三纲五常”为断狱听讼的原则,他继董仲舒之后将儒家思想推上了一个新的高度,他的思想,使礼治在中国法治中地位得到进一步扩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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