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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民所有制企业经营权的法律定位及重塑

  考察经营权的发展历程,我们可以发现,经营权从本质上讲是为了化解我国国有企业改革时国家所有权与企业经营权的矛盾而提出的一个概念,其提出国家所有权与企业经营权(法人财产权)分离,目的是要使企业成为依法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主体,从而形成市场机制。因此,经营权并非是新型的权利类型。[2]并不是独立于所有权的一项民事权利,而是所有权的变相形式,企业虽然权利有所扩大,但是始终未能摆脱国家附属物和内部生产单元的地位。
  三、缺陷:
  企业经营权既然不是用益物权,只是国家对生产单元授权的扩大,是我国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过渡中采取的权宜之计,那么它就有如下缺陷:
  1.全民所有制企业主体资格的缺失。经营权是一个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变时的特殊产物,随着市场经济的逐步建立,经营权显然不能满足国有企业的需要。由于企业法人的独立财产得不到明确的保障,而企业经营权的实现又要以独立的企业法人财产为前提,因而它并未从根本上解决企业独立自主的问题。
  2.全民所有制企业市场地位的弱化。“两权”适当分离包括分离和结合两个方面,即在分离的基础上实现结合,一方面,企业经营权(法人财产权)相对独立于国家所有权,即企业以其全部财产依法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另一方面,企业经营权(法人财产权)要受国家所有权的约束,即国有资产投资者为确保企业经营符合所有者利益,有权对企业经营依法实行一定程度的控制。国有企业作为国家投资设立的企业,国家对其享有至高无上的所有权。当所有权与经营权发生冲突时,当国家以国有资产所有者身份出现,同时又以市场经济的监管者身份出现履行政府职能时,国有企业的经营权根本无法对抗国家所有权人的干涉。
  3.经营权的制度构建造成了国有资产的大量流失。经济主体与特定财产的权利关系是不明确的,特别是缺乏法律意义上的权利关系,由此产生了“所有权缺位”、“所有权黑洞”等不正常的现象。[3]它使得国有企业没有所有权,但却事实上享有所有者的各种权益——占有、使用、收益、处分。国有企业的厂长、经理享有权利的同时却没有相应具体的义务,有些义务也过于模糊。换句话说,经营权是一种没有监督、没有制约,又没有具体明确义务的权利。它使国有企业负责人的权利在瞬间膨胀,尤其是在国有企业进行改革时,故意压低国有资产的价值,导致了大量国有资产的流失,同时,企业的少数人却迅速的富了起来,出现了“穷庙富方丈”的现象。
  四、重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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